过去,很多公司都有一个默认防线:人都闹成这样了,还怎么继续干?我们已经完全不信任他了。
于是,在违法解除被认定后,公司常常顺手再补一句:「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但这道防线,正在被《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系统性拆掉。
最新的,北京法院 2026 年 1 月 13 日的这份终审判决,是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事情是这样的。
姬某,2018 年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是商务专家,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 年 11 月,公司突然开会通知:你存在严重违纪,包括篡改记录、违反保密、违规进店。
当天,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姬某不认,申请仲裁。
仲裁结论很直接:解除违法,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解除违法,而且必须恢复
一审法院干了三件事。
第一件:逐条拆公司指控,所谓「篡改记录」行为本身属于系统自助操作;所谓「违反保密」收件人都是公司员工,制度没写清;所谓「违规进店」证据不完整、范围解释不清。
总之,证据不够。
第二件:定性为「违法解除」,既然违纪不成立,那就只能落在一个结论上:违法解除。
第三件:公司拒绝恢复,理由不成立,公司主张:关系已经破裂,不能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态度很明确:你没有法定理由拒绝恢复。
于是判决:劳动关系恢复,继续履行。
公司上诉,打出了 HR 最熟的四张牌。
1、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
2、员工长期病假
3、员工频繁举报投诉
4、双方已丧失基本信任
公司逻辑:这已经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没法再合作了。
继续二审,二审法院说:情绪可以理解,但不构成法律理由
判断依据,关键点只有一个: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继续履行」?
这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的核心判断标准。
法院逐条打掉公司的抗辩:
1、举报、投诉,不是拒绝恢复的理由
法院直接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也不构成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理由。
翻成人话就是:员工闹、员工告、员工不满意,都不等于你可以不让他回来。
只要投诉是通过正当渠道,就不能反过来当作「信任破裂」的证据。
2、「丧失信任基础」,不是法定概念
法院明确说:公司主张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但未举证证明存在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
3、岗位被顶替,也不是天然理由
只要不是:岗位客观消灭;法律禁止继续履行;履行存在重大现实障碍。
「已经有人顶岗」,不构成不能继续履行。
终审结论:恢复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解除违法,必须恢复。
这起判决,它改变的不是结果,是抗辩逻辑的重心
要知道:违法解除后,「恢复」将成为常态选项;「丧失信任」只能是管理语言,不能当法律武器;举报、投诉、维权行为,不能反向定罪。
否则,整个维权体系会被掏空。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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