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相继发生了住宅楼群死群伤火灾。香港特区大埔宏福苑火灾,致160人遇难;广东汕头住宅火灾,致12人遇难……。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形成原因复杂,业委会、业主无力整改等因素,致使整改火灾隐患难度大,严重影响了居民消防安全。本文分享一个案例,可以为消除住宅小区火灾隐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诉辩主张】
起诉人是某检察院,诉讼请求是判令某消防救援大队继续依法履行对某小区公共区域消防栓不能正常使用所致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被告是某消防救援大队,答辩观点是某小区因消防管网漏水导致火灾隐患,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不在被告强制进行火灾隐患治理并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费用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被告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存在未履职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
法院高度重视,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查明了以下事实:
从2023年起,某小区公共区域消防栓水闸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影响该小区224户居民、6户商铺业主及周边住宅区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未依法穷尽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该小区火灾隐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同年12月6日,被告书面回复,称该大队分别于2023年、2024年多次派员到现场,与相关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协调此事。因该小区产权属全体业主,某物业公司入驻管理,业委会也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被告无具体执法对象,只能协调函告相关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处理等。2025年3月2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发现小区公共区域消防栓水闸仍然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故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另查明,该小区由业主自治,某物业公司未实质履职。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检察院于2024年11月5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被告在之后的两个月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院遂以其收到检察建议后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省消防条例》《某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辖区某小区公共区域存在的消防栓水闸关闭,消火栓、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依法应当履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等职责。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该检察建议后,虽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某某社区发函,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协调相关主体解决问题等,即履行了部分职责,但未依法全面履职。至本案诉讼前,该小区公共区域消防栓水闸仍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喷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隐患仍未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故被告应继续依法履行对某小区公共区域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职责以消除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2025年9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某某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面履行对某小区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曹律师点评】
本案启示有二:
一是,依法,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是其职责之一,但是法律法规对具体履职方式、范围和边界没有具体细化。虽然本案不具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定情形,但是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履行火灾隐患治理职责,不但具有合理性,也符合消防法有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消防救援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从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看,对于有效促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全面履职发挥了越来也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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