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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开票后客户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

Question

我公司是贵州的企业,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给客户后,客户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Answer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5年11月1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商家通过满减、打折等方式促销,税务上如何处理?热点问题看这里!》对问题“我已经给顾客开好发票了,但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我该怎么处理?”答复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举个例子:消费者黄某在11月11日下单,11月30日收到货物,并在12月1日选择退货,那么商家应于11月正常确认销售收入,在发生退货的当期,即12月确认为销售退回,并冲减12月的销售额。如果商家已经向消费者黄某开具发票,还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你公司销售货物并开具发票后客户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你公司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并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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