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代杜鹏飞坐在被告席上的时候,大概还没反应过来自己怎么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
这位87年生的中信建投的前投行执行总经理(业内人称ED,可别想歪了,不是那个ED),履历光鲜,经验丰富,干了十几年投行,妥妥的金牌保代,在圈内也算有头有脸。
他曾主持或参与了多个重要的资本运作项目,包括振华新材、思维列控、大参林的IPO项目,以及香雪制药配股和公司债发行、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再融资项目,此外,他在并购重组领域也颇有建树,曾参与盛路通信、雷科防务、东方精工、红相股份、华锋股份等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
图为杜鹏飞在“2023高质量上市公司城市行系列”苏州站活动现场
2019 年那笔入股,他觉得只是行业里常见的操作,没想到最后换来了十年两个月的刑期。
事情得从ZHXC说起。2019 年ZHXC要上市,还差最后一轮融资,老股东们觉得定增价格太高,放弃了不少额度。公司高层找到杜鹏飞,彼时他是中信建投负责这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双方合作多年,私交也不错。
高层说剩下的额度给他留着,找个老股东代持就行。
杜鹏飞心动了。他没自己出钱,找了个 “忘年交” 刘某,让对方拿出 150 万以代持的方式入股,双方约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
2021 年ZHXC顺利登陆科创板,股价最高冲到 83 块,比发行价翻了七倍多。2022 年解禁后,代持账户卖出股票套现 410 万,杜鹏飞分到 200 万。
他以为这是笔天知地知的买卖,没想到审计署审计中信集团时把这事查了出来。
2024 年 10 月杜鹏飞被留置,2025 年 12 月一审判决下来,给了一个极具震慑力的定罪,判决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
在以前的实务中,保代突击入股,通常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证券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被追究刑责者较少。即便刑事案启动,也都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判刑,刑期不重。
比如广发证券的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DFGX拟上市、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捆绑,合计获利4060余万元。这3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不等。
再比如国信证券的马华锋也一样,受贿 110 万自己留 90 万,给同事分 20 万,最后也就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了一年二个月。
为什么杜鹏飞这次判这么重?
关键点就在身份认定上,公诉机关说杜鹏飞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公务,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杜鹏飞的律师不认可,说他是市场化招聘的,干的是商业服务,履行商业合同,提供的是专业金融法律服务,其身份是专业技术人员,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辅导、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并承担保荐责任。而保荐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的监督管理,跟国家工作人员不搭边。
但法院不认。
法院查明中信建投是国家出资企业,杜鹏飞的职级从 D 升到 ED,任职程序经过了公司执委会甚至党委会审批,符合 “间接委派型” 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从实质来看,他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振华新材的上市辅导和持续督导,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属性,手里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这就是在从事公务。
这个认定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不少专业人士都不赞同法院的逻辑。,局长也强烈反对法院的认定。
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就在财新的文章中明确表态,中信建投是国家出资企业而非国有独资企业,两者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完全不同。按照 2010 年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出资企业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两类。
一类是 “委派型”,得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提名任命,在控股或参股公司里从事公务。
另一类是 “间接委派型”,要经企业里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组织批准,代表该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律所合伙人直言杜鹏飞显然不属于第一类,至于能不能归到第二类,得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
形式上要看任职是否经过党委、党政联席会这类机构批准,实质上要看是否能代表这些组织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实践中通常认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才可能符合,中层以下干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不算,不能一刀切说国家出资企业的员工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更关键的是杜鹏飞的任职细节。
他涉案的 2019 年职级还是 D(董事),当时只是经过投行执行委员会聘任,压根没有中信建投相关党委的任命文件。直到 2024 年初升到 ED时,才走了公司党委的程序。财新在一篇文章中表示有知情人士透露,以前聘任 ED 根本不需要党委点头,是 2024 年才开始收紧程序的。
再说说 “从事公务” 这个核心标准。
按照 2003 年最高法的座谈会纪要,公务要么是和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要么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得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这类职责,而不是普通的业务性工作。简单说,得是手里握着管理监督的权力,而不是单纯做技术或业务支持。
显然,保代在项目上的那些活儿,跟 “从事公务” 根本八竿子打不着。
你们能把招股书写得天花乱坠,能把反馈回复论证得滴水不漏,能把 “保荐代表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逻辑捋得头头是道,但这又如何?
终究拧不过上头 “杀鸡儆猴” 的铁腕,连过往的司法惯例、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都能被抛在脑后。
杜鹏飞案的判决,等于给所有国资券商的保代敲响了警钟,从此以后你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在项目上干的活就是在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的帽子戴上容易,摘下来难。
这个身份的转变,对国资券商投行人员的执业风险边界产生深远影响,风险陡增。
这里的风险说的可不是像杜鹏飞一样突击入股,而是小到报销、吃饭之类的小事,毕竟各位干投行的兄弟们都知道证监局、交易所的老师到企业现场检查吃企业食堂可都是要自己掏钱的。
你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怎么能让发行人承担交通食宿呢?
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要是发行人造假上市,那股民是不是得找国家赔偿啊?为啥,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保荐的上市,你的行为就代表国家,那企业出问题,不得找国家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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