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朝阳区下毒杀害9只宠物狗和2只流浪猫案件一审宣判,嫌疑人张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4年。嫌疑人当庭上诉,虽然仍有变数,但已经释放出一个比较清晰的法治信号,并引发有关养狗的社会议题。
案件的一个核心争议在于“罪名”,案件最初以“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经过当事人李女士的学习和努力,转变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很多律师主张“故意毁坏财物”更合适,比如侯和林律师认为:从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到危害结果,均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要件存在偏差。他认为:其一,主观上,犯罪指向宠物狗,而非不特定多数人,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故意;其二,客观上,儿童误捡食的概率也极低,并未形成对公众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其三,从危害结果来看,事件最终仅造成9只宠物狗、2只流浪猫死亡,未出现任何人员伤亡,完全未触及“公共安全”这一核心法益。
但从公共安全角度看,这一立论并不能完全成立。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其没有主观伤人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我们需要明确几点:1、投放的是剧毒。氟乙酸钠是剧毒,是剧毒,曾经被用于鼠药,如今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2、嫌疑人投毒的区域。掺有剧毒的鸭脖被放在快递柜、儿童游乐区和车棚等公共区域,尤其是儿童游乐区,即便概率很小,仍然有儿童误食的风险。3、对公共环境造成显著危害。当剧毒物质进入人类生活的公共区域,产生的风险难以估量,比如被鸟类昆虫食用后,将剧毒物质带入周边的生态环境,土壤、动植物都可能携带剧毒物质,有的老人喜欢挖小区的野菜食用,有些剧毒物质随着鸟兽的活动范围扩散,造成难以估量的危险。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不仅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伤人的故意、结果上是否造成伤害,还包括对公共环境造成的风险提升。以鼠药为例,很多剧毒物质明令禁止作为鼠药,包括此案涉及的氟乙酸钠,因其有剧毒且可通过食物链二次传播,容易造成二次毒性。对鼠药的投放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必须使用专用毒饵盒(带锁或儿童无法开启),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水源附近、儿童活动区投放,要求设置 "有毒危险" 明显标识,标注投放和清理时间,投放区域 3 日内禁止放养家禽、宠物。及时回收剩余毒饵和包装物,集中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发现中毒动物应深埋或焚烧处理等。鼠药投放的规定,正是为了降低其对公共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而此案中,无论使用的剧毒物质、投放地点、投放方式均给小区造成明确的潜在风险,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根据情节较轻的3-10年量刑,也属合理。
从法理上来说,此案最大的意义并非围绕宠物,而是投毒。投毒造成的公共风险,才是本案的关键,不能因为我们爱狗或恨狗而忽视嫌疑人此举的危险性。这一判例与其说是对恨狗人的警示,不如说是对那些漠视公共安全行为的警示。
再延伸到关于宠物的社会议题。我想应该从不同层面来理解:1、养狗人士有义务拴狗绳,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则更要严格遵守规定,禁养地区就不能养,也应有法律法规惩处。你遛狗不栓绳,爱犬给人造成恐惧,甚至被别人打,应由狗主人承担责任,甚至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2、恨狗人士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人家已经拴绳的情况下,你的恐惧和厌恶不构成伤害的理由。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看似解气,实则愚蠢,而且可能造成公共危害,更是要杜绝。你可以不爱,但别伤害;3、爱狗人士应该遵循道德自律和行为准则。比如在乘电梯时遇到小孩子怕狗,能不能乘下一趟电梯,比如在遛狗的时候,除了栓绳,能不能别让狗狗在汽车旁撒尿,给别人的轮胎造成损害,比如狗狗拉了屎,能不能及时捡起丢弃,别弄得路上到处狗屎。
爱宠与恨宠的群体矛盾,最早的根源往往来自部分养宠人士的“放纵”,试想清早车主发现轮胎上有狗的尿渍,居民在小区里动不动踩雷,狗动不动狂吠,甚至有伤人行为,大家对于宠物(尤其是狗)的反感,并非针对“狗”,而是针对“人”。别总说“我们家狗不咬人”,赋予你家狗特权,就是在侵害其他人的权益。部分不文明养狗人士违反的是道德准则,即使违反了一些规定,其违反成本也较低,得不到相应的惩戒。久而久之,便积累了更多的恶感,最终这个风险却由所有养狗人士来承担,投毒、打狗的泛滥,让那些文明养狗的人士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最初的错不在狗,而在一些很“狗”的人。
反感养宠群体的人,虽然难以压抑心中的恶感,但只要要遵守规则,遇到侵害也用规则回击。遛狗不栓绳、随地大小便这种行为,直接给予还击,而不是暗戳戳地腹诽或投毒,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本案嫌疑人有投毒的勇气,却不敢精准打击,实在不堪。
随着原子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宠物进入家庭。它们不仅是动物,甚至成为家庭成员,产生强烈的情感羁绊,这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将心比心,爱宠人士规范自己的宠物行为,恨宠人士投入更多的理解与宽容,是宠物与人类群体共生的前提。法治层面,发生冲突时遵循程序正义,推动围绕宠物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生活层面,投入更多的理解和自律,不要让矛盾变成仇恨,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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