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宋连斌教授的学术品格,勇敢担当,《枉法仲裁罪批判》直接对枉法仲裁罪猛烈开火。

我一惯看不起注释刑法学派,不管多恶心的罪名,都能解释出花来。

学术研究不是为权力背书,而是为了张扬权利。

而律师们却接受刑法306条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又逆来顺受刑法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莫敢谁何。

我数次对虚假诉讼罪开炮,律师们甚至不理解。而且我反对刑法306条已经20多年了,会一直反对下去。

306条、307条之一性质上反对律师、否定律师,比枉法仲裁罪反对仲裁员还要恶劣。

如果有这类案件我优先代理,以舍我其谁的精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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