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第一条“基本原则与底线要求”|条文释义、法规依据、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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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一条明确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条文释义、法规依据与政策支撑、实施要点、典型案例警示、实践意义五大维度,开展全面系统、深入透彻的解读,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条款落地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目录

“十不得”第一条

一、条文释义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三、实施要点

四、典型案例警示

五、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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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第一条
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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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释义

一、条文释义

本条作为清单的总括性规定,确立健康科普内容创作与传播的根本原则和行为底线,核心要义包括:

1.本条主旨:基本原则与底线要求。

2.合法性要求:所有健康科普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卫生健康政策,不得传播违法信息、误导性言论或与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相悖的内容。如对医疗改革、药品政策等进行歪曲解读或恶意攻击,均属禁止之列。

3.价值导向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内容应积极正面,有利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服务于“健康中国”战略大局。

4.行业保护要求:切实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和公信力,禁止任何破坏医患关系、质疑国家卫生政策、抹黑医疗系统或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为。

5.主体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为科普主体,其言行直接影响公众信任度,需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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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树立敬业精神。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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