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澎湃新闻报道了个南通的“奇葩空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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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是本区法院丁睿智,二审是南通中院的韩兴娟、樊建兵、陈卓;再审是江苏高院的张继军、叶城斌、戴鲁霖。

我一个都不认得。到网上检索下,这二审审判长韩兴娟,还以“优秀的专家型法官”自许。

但就审理情况来看,连合同常识基础ABC都不讲,却妄充“专家”,走路都没学会,就要快跑,也真是没得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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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空调经销商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销售合同》,诉至区法院,要求成女士给付“剩余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芝麻绿豆小案子一个。

丁睿智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判成女士给付“剩余货款”104557元(扣减了少装了1台空调的钱)。二审维持维持原判,释法说理简直强辩,都进行法律拟制了,说什么“即使瑞金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不真实,亦不能据此认定瑞金公司构成欺诈并以报价单作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据,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买卖新科品牌空调的合同关系,故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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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都帮到脸上去了!即,如果合同不成立,也要推定为“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为强买强卖张目。反正货都送了,就得给钱!千方百计阻止成女士通过司法鉴定戳穿合同造假的事实(成女士主张瑞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并非原始合同,而是经过了页码抽换的伪造合同)。

其实,都不用鉴定合同真伪;单凭瑞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内容,都可判断该被推翻,而应以经微信上多次磋商的报价单为准。

第一,《销售合同》上,说什么设备货款了,安装工程款了,都先收完,而后十个工作日进场安装施工。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的质量异议权、履行抗辩权等核心权利;而免除自身保质如期完事的主要合同义务,违背公平原则,是妥妥的无效格式条款。而这属于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范畴,而非“不告不理”的事情。也不知以“韩专家”为代表的这些个法官,有没好好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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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上一会说什么“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一会说“剩余工程款”,一会说什么“全部货款”,在文义解释上充满歧义。在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以非格式合同为准;在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以对合同相对方有利的解释为准。故而,当以微信报价单为准。

第三,买卖双方本经历了多轮磋商,2022年12月1日,瑞金公司在微信上发送报价单;6日,双方敲定报价单;1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12日,双方再次在微信群确认了报价单;而后14日,成女士付款10万元,注明空调货款,并经瑞金公司销售经理吴广智在群里确认。

那么,但凡11日《销售合同》中空调型号等信息与12日微信报价单有不一致,也应以后者为准。后者体现双方最终合意,构成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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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微信报价单,很简单,明确,双方议定的是购买新科空调,总价(优惠价)208000元,其中设备部分106093元(优惠价),安装部分98937元。

只是,这微信报价单却是无法履行的。

诉讼时,瑞金公司解释,新科报价单上,大量写了美的空调型号,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填写错误;并且新科厂家也复函证明,不产这报价单上型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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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公司作为资深电器经销商,具有专业优势,制作报价单本应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和买家经过了多次确认的报价单,型号也能是错的?

即使填错,为什么不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和买家沟通,要么撤销交易;要么协商后,形成关于空调品牌、型号等新合意,再送货?换品牌、换型号,又不是不好商量的事。

瑞金公司发现填写错误后,却自12月18日起,径行送装了自以为是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货。41台货不对板,其中29台还是被坊间称为“电费刺客”的五级能效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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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报价单上,对也好,错也好,不管怎么说,都是三级能效以上空调,有这明确的“3a”字符。买家的信赖利益,需不需要保护?

瑞金公司的制表错误,凭啥要让买家埋单?

瑞金公司制表错误在先,不履行法定及时通知义务在后,凭啥还让卖家利用自己造成的错误,任意送货,去坑害买家?诚信原则还要不要讲?

无良房东把“电费刺客”五级能效空调送装进出租屋,早经大量租客吐槽,媒体广为报道;而在南通,瑞金公司却是把大批量“电费刺客”送装进了弱势群体母婴场所月子中心,也忒缺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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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还认可交易。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还要不要讲?

一审法官丁睿智判成女士怠于验收、通知,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真是偷得一把好懒。

“怠于验收、通知,自负其责”的大帽子一扣,关于瑞金公司空调送装情况如何个货不对板——实际送货和《销售合同》以及微信报价单,均不一致;以及安装情况如何个偷工减料,就都用不着再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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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句话:给钱!

成女士好比鱼肉被摁在案板上,那是任意宰割呀!

问题是,瑞金公司发现报价单上型号填写错误后,却不通知买家,明知送货不符约定而照送自以为是、符合自身利益的货,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规定:买家根本不受通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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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睿智凭啥颠倒黑白,枉判成女士“怠于验收、通知,自负其责”?

这么个芝麻绿豆小案子,三级法院七个法官出了场,其中还有所谓“韩专家”,却把《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四大原则给判飞掉了。

真够丢人现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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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不能好好干点活?不能干不如都回家洗洗睡,别坐在台上给老百姓添堵。

这些个法官,颠倒黑白起来,倒和瑞金公司保持了高度一致。

瑞金公司起诉状称:12月11日签约,18日送货。后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未付。

而事实是,12月11日签约,12日再次确认报价单,而后14日成女士即预先付货款10万元。18日起瑞金公司开始送货。因争议而未付的主要是所谓“安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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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都货不对板,凭啥给“安装工程款”?瑞金公司“偷换概念”,变“安装工程款”为“剩余货款”起诉;丁睿智全力配合,数数空调台数,既不理会货不对板的事,也不理会安装工程偷工减料的事,就把案子判掉了。

安装问题,本是要根据验收标准,审查交付成果的;丁睿智纵容虚假诉讼,变“安装工程款”为“剩余货款”数数空调台数就判,严格的说,就是未审先判。

丁睿智如同《水浒传》黑旋风李逵寿张县坐衙,只消“合同合法有效”“怠于验收、通知,自负其责”两板斧,小微企业就伤筋动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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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几个法官跟着剁剁剁,小微企业就成肉沫了!

有这些个“黑旋风”在坐堂,营商环境如何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