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问岳飞是怎么死的,标准答案往往是这样:岳飞是被宋高宗赵构和宰相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于南宋绍兴十一年(1142年)在临安大理寺狱中被赐死,其部将张宪、儿子岳云一同遇害。

看到这样的答案我不知道你脑子里有没有生出一个疑问:“莫须有”怎么看起来不像罪名?

今天就谈谈这件事,顺带看看岳飞究竟因何罪而死。

先看“莫须有”三个字的出处。

“莫须有”出自《宋史·岳飞传》。据记载,岳飞下狱后,韩世忠质问秦桧岳飞所犯何罪,秦桧答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而反驳道:“‘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翻译出来就是:

秦桧说:岳飞的儿子岳云和张宪之间的书信往来虽然没有明确的实证,但这件事恐怕应该是有的。

韩世忠说:凭“莫须有”三个字给岳将军定罪,怎么让天下人信服?

这里秦桧提到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写信的事,这封信说了什么,以至于被秦桧拿来作为给岳飞定罪的证据?

《宋史·岳飞传》未记载岳云给张宪信件的具体内容。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诏岳飞赐死大理寺,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狱之成也,飞坐尝自言‘己与太祖皆三十岁建节’,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与张宪书,令虚申探报以动朝廷,又云与宪书,令措置使飞还军,其书皆焚,以是为罪。”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日,朝廷下诏,将岳飞赐死在大理寺狱中,张宪、岳云二人一同依照军法处决。这起案件的定谳依据是:岳飞曾自称“我和宋太祖一样,都是三十岁的时候被授予节度使的官职”,被判定为“指斥乘舆”(即斥责、冒犯皇帝),情节恶劣、危害极大;此外,岳飞还被指控给张宪写信,命令他谎报敌军情报以动摇朝廷决策;又有说法称岳飞给张宪写信,让他设法安排自己回到军中领兵,而这些书信都被焚毁了,便以此作为定罪的证据。

这段记载概括起来讲了两点:一说岳飞冒犯先帝(“指斥乘舆”),但此指责即便属实也罪不至死;二说岳飞谎报军情试图夺回军权,但秦桧并拿不出确凿证据。

在此情况下,秦桧说话当然底气不足,面对韩世忠的质问只能以“莫须有”搪塞。结果反被韩世忠抓住把柄,把“莫须有”三个字拎出来,有效地放大了秦桧的逻辑缺陷,等于佐证了秦桧陷害岳飞实属荒唐无稽。

大家请注意:在上述秦桧与韩世忠对话的语境里,“莫须有”三个字都是“罪证不确凿”的意思,并不是罪名。奇怪就奇怪在这里,怎么到了后人嘴里,“莫须有”就变成了岳飞的罪名?

“莫须有”三个字的原意是“或许有”“恐怕有”“难道没有吗”,概括而言就是:岳云与张宪信件之事虽无确凿证据,但秦桧坚称岳飞的“罪状”是存在的。

想必很多人会心生疑惑:以秦桧的学识与地位,怎么会说出如此强词夺理的混账话?须知,秦桧可是崇宁五年(1106年)进士及第、二甲第7名出身的高级知识分子,更是位高权重的南宋宰相。

原因只有一个:他没法说直接出岳飞必死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金朝权臣完颜宗弼(即金兀术)向秦桧提出:宋金要想议和,必须先杀掉岳飞,否则就是没有和谈的诚意。而当时,宋高宗及秦桧的最大愿望就是宋金议和,哪怕向金称臣,每年给金缴纳岁币也在所不惜。

一直以来,宋高宗就很担心,假如岳飞真的把金朝打败,迎回宋钦宗,他这个皇帝往哪儿搁?而秦桧深谙宋高宗这一心理,这就是岳飞必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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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岳飞,实则是多重利益诉求的叠加:一则能满足金朝“杀飞议和”的要求,推进宋金和谈;二则可根除武将拥兵自重的隐患——岳飞统领的“岳家军”声名远扬、军心归附,始终让宋高宗忌惮尾大不掉;三则岳飞曾建言立储,触碰了宋高宗的皇权禁区;四则其刚直不阿的性格与坚持抗金的立场,与主和派形成尖锐对立,被主和派官僚集团排挤。

而这些原因,都不是可以直接说出口的“罪证”,所以面对韩世忠的质问,秦桧只能“王顾左右而言他”,这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

但是作为后人,我们在回看这段历史时必须要心中有数:“莫须有”不是罪名,而是秦桧承认证据确实不够充分,今天“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表述是极不准确、极易引发歧义的,让人误以为“莫须有”和“故意杀人”“入室抢劫”之类一样属于罪名,还会有意无意地遮掩、淡化秦桧之流杀害岳飞的真实原因。

因此,岳飞之死的准确表达应该是这样的:岳飞因执意抗金,为以宋高宗、秦桧为主的主和派所不容,最终在犯罪证据“莫须有”的前提下遇害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