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75,对其他犯罪集团提供保障而收取的分红金和租金也应计入诈骗罪的涉案金额。
1、李某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之三。
2、被告人李某某,福建省龙岩市。
3、李某某2018年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队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犯罪成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规模化、组织化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骗取70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万。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收取租金3000万。
4、龙岩市中院一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8年,罚金850万。
5、司法观点,依法从严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数额,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和财产性适用力度。从严认定诈骗金额,既应包括本团伙的诈骗金额,也应包括其提供服务保障的其他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对于其他团队的诈骗金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该犯罪团伙从其服务保障的犯罪团伙收取的分红、好处费、租金等数额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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