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
本是传递生命希望的崇高行为,
却在一些人眼中成了“商机”,
为不能献血的患者家属,
提供有偿的“代为献血”服务。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
提醒群众警惕新型“血头”
(从事血液买卖的不法分子):
陈某、叶某在献血站外充当“中介”,
通过有偿组织他人
顶替患者家属献血牟利,
被依法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初,陈某在钦州市某献血站准备献血时,因身体指标异常未能成功。在献血站外等候期间,他遇到了几名同样因故未能献血的患者家属。这些家属正因为亲人住院急需用血而焦急万分。面对此情此景,陈某非但没有给予正确的指引和帮助,反而从中窥见“商机”。
他向家属声称可以帮忙找人献血,但每人需支付600元左右的“营养费”。在家属同意后,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叶某,由叶某在其所在的多个社交群组发布有偿献血信息,承诺给予献血者500元至550元报酬,自己则从中抽取50元“好处费”。
在短短三天内,陈某先后为三批不同的患者家属“牵线”,组织多人前往血站,以患者家属的名义有偿献血,并从中牟利。叶某则负责线上招揽献血者。2025年8月10日,血站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陈某被当场抓获,叶某随后主动投案。
经查,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组织多人卖血,个人违法所得共计900元。叶某通过发布信息协助,获利150元。案发后,二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叶某违反国家有关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提起犯意,主动招揽、联系双方并收取费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某受指使协助发布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此外,叶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叶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许多人误以为只有大规模、长期控制卖血者的“血头”才会构成此罪,但实际上,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无论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都可能构成犯罪。陈某在献血站主动寻找“客源”,与患者家属商谈价格并收取费用,叶某则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招募献血者,二人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组织链条,尽管仅持续3天、获利有限,但已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可能承担不同角色,但只要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帮助,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叶某利用微信群发布有偿献血信息,为陈某的非法活动提供了关键的人员支持,是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尽管他只获利150元,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法律不仅惩治直接实施者,也惩治为犯罪提供帮助者。
国家对于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设有相应的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公众可通过正规途径详细了解。患者临床用血应通过医院向血站正规申请,切勿轻信所谓“血头”“中介”。任何以金钱为目的组织、介绍他人献血的行为均属违法。献血者若为牟利而频繁、超量献血,也将严重危害自身健康。公众应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此类违法行为。无偿献血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建议健康适龄公民前往正规血站参与献血,用爱心为生命助力。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维护献血环境的纯洁性与安全性,确保每一滴血液都流淌着诚信与奉献的温度,让生命救援的通道始终光明、洁净。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6年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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