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宁波某妇女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何警示意义?(作者:杏林职苑)
一、案例概述
2025年11月14日晚,患儿许某某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妇儿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不幸离世。事发后,宁波市卫健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2月14日,宁波市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调查组认为,医疗团队对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过失、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具体医疗过错及其责任程度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人文关怀缺乏等问题。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委责成妇儿医院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院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免去麻醉医师的科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接下来,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案例评析
1.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分析
本案中宁波市卫健委对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杏林职苑认为,主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而言,医院存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符合条例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多项违法情形:(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医务人员存在《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卫健委对医院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完全符合该条例的处罚标准。
对于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行政处分,则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本案中,患儿在心脏手术后死亡,属于重大医疗事件,医院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导致事件后果扩大,因此对党委书记给予警告处分、院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均符合该规定中对“情节较重”情形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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