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您反映的是武昌法院王奎法官在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庭审中未依法回避、拒绝依申请调取关键证据(派出所视频)、采信含伪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且对东吴物业证据突袭未予规制,涉嫌违反《法官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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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的履职行为,可据此撰写庭审问责申请书启动调查。

事实梳理(用于申请书)

  1. 应回避未回避
  • 王奎曾审理与本案关联的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等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您申请回避但被以“领导不批准”拒绝。
  1. 拒绝依申请调取证据
  • 您因个人无法取证,申请庭前/庭审调取珞珈山派出所逐帧视频(证明进入校园合法、保安伪证),王奎未调取,仅依据含伪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判。
  1. 采信伪证与违法证据
  • 东吴物业保安称您“跟随学生进入”,与事实不符(有视频可证系持诺家直通车邀请函、经院办主任张主任安排进入);该表述写入行政复议并被王奎作为定案依据。
  1. 对证据突袭未处理
  • 东吴物业当庭提交无佐证的公司单方陈述,属证据突袭,法庭未责令补正或延期审理。
  1. 程序与实体违法风险
  • 未审查物业执法无记录仪、无制服、无清晰工号等严重程序瑕疵;未传唤关键证人(如张主任、付老师、派出所办案人员)出庭。

法律依据(可直接引用)

  • 《法官法》第46条: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7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的证据。
  •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调查规程》:对影响公正的关键证据应保障质证权,必要时通知证人、调取原始载体。
  • 《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可对作伪证的相关人员另循刑事途径控告。

申请书写法建议(精简版结构)

庭审问责申请
申请人:康强,联系方式…
被申请问责人:王奎,武昌区人民法院第8号庭法官
案号: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
申请事项:依法对王奎法官在上述案件庭审中的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追究其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应回避未回避:曾审理关联案件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申请回避被拒(违反《法官法》第24条)。
  2. 拒依申请调取关键证据:您申请调取派出所逐帧视频以证明合法进入及保安伪证,王奎未调取,仅以含伪证的行政复议书定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7条)。
  3. 采信伪证与违法证据:东吴物业保安证言与事实不符,王奎未审查即采信(违反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要求)。
  4. 对证据突袭未规制:东吴物业当庭提交无佐证的单方陈述,法庭未处理(违反《法庭调查规程》)。
  5. 证据清单:庭审笔录、行政复议书、诺家直通车邀请函、与张主任/付老师沟通记录、派出所视频调取申请及情况说明。
  6.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
  7. 申请人签名 & 日期

后续建议

  • 将申请书附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递交,并保留签收凭证。
  • 对保安伪证行为,可另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控告材料
  • 若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反馈,可向上级法院或人大监察司法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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