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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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达成未提交法院的 “执行外和解协议” 且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因反悔或认为履行有瑕疵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

那么,执行外和解履行完毕,债权人又申请执行,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尚某与海某公司执行异议案》中明确:

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已按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焦点为,执行外和解履行完毕,债权人又申请执行,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海某公司与尚某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07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就该案纠纷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有效,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中,海某公司与尚某就(2021)粤207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尚某已履行和解协议,现尚某请求法院对(2022)粤2072执283号案终结执行,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的规定,予以支持。

例外情形:这些情况可另行救济,而非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外和解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不可直接申请执行原文书,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1. 履行存在严重瑕疵: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标准履行(如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支付款项不足额),债权人可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需举证瑕疵事实及损失;
  2. 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依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恢复执行原文书;
  3. 存在遗漏义务:和解协议未涵盖原文书全部义务(如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债权人可就遗漏部分单独主张,但需举证该义务未包含在和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仅以 “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低于原文书金额” 为由反悔,不属于合法救济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因和解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自愿让步,履行完毕后不得单方反悔。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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