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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相关人员等收到 <起诉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 <变更起诉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 <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并 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5)苏刑终 17号《刑事裁定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骗购外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一案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

二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决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

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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