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简介

阮某与黄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阮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黄某因脑内出血去世。阮某认为,黄某已经去世,其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消除,于是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希望撤回确认婚姻无效的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阮某的母亲杨某1与黄某的母亲杨某2系同胞姐妹关系,阮某与黄某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阮某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律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阮某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对阮某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应继续对婚姻效力进行审理。本案中,虽然黄某已经去世,但阮某与黄某系近亲结婚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阮某与黄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普法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区别与离婚诉讼,属于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婚姻制度的确认之诉,并非单纯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禁止近亲属结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事关优生优育、伦理秩序,当事人无权通过撤诉方式规避法律审查,人民法院负有主动审查婚姻效力的法定职责,只要查实存在无效情形,必须依职权作出裁判,不受原告撤诉意愿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李应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