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过六旬的老陈与王伯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19年,王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老陈求助,出于信任,老陈先后向其转账共计59000元。

2021年9月,为明确借款,老陈带着一张写明“今借到老陈人民币60000元”的借条来到王伯家。王伯在“今借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此时,王伯的儿子小王正好在场。

或许是一时未加细想,或许是对父亲借款的知情与默认,小王顺手在借条正文下方、父亲签名上方的地方,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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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王伯因病去世。

面对老陈的还款请求,小王深感委屈:“我只是作为联系人在场,凭什么要我还钱?”双方协商未果,老陈只得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王坚称自己并非借款人,只是作为父亲借款的见证人或联系人,请求法院驳回老陈的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伯与老陈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应予确认。

本案的关键在于,小王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院注意到,小王签名位置特殊——并非位于借条边角等通常用于联系人或见证人的区域,而是紧邻借款人(其父亲)签名上方。这一位置安排,明显有异于通常的联系人落款习惯,且小王并未在签名前注明“联系人”“见证人”等任何身份。

结合小王与王伯的父子关系,其在明知借条内容的情况下签名,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了对父亲债务的加入,即小王自愿与父亲共同承担该笔还款责任。因此,小王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

同时,因老陈仅能提供59000元的转账凭证,对于借条中剩余的1000元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交付,故该部分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向老陈偿还借款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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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字位置见“身份”

借条无小事,签名须谨慎。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落款位置往往能暗示签字人的身份与意图。若以联系人、见证人或担保人等非借款人身份签字,务必在签名前明确标注身份(如“联系人:XXX”),并选择借条边角等合适位置落款,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与纠纷。

2

“借条”不等于“已收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意味着订立书面协议(借条)仅证明了双方的借款合意,款项的实际交付才是借款成立的关键。出借人不仅要保管好借条,更要注意留存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主张现金交付的,也应尽可能提供取现记录、对方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文章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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