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逐渐扩大,其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人员数量持续增长,其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基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2025年发布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及修订后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从法律适用、制度框架、实务操作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为平台企业合规运营和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维护提供实务指引。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制度背景与立法演进
1.1 政策出台背景
新就业形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以其灵活性和创新性为劳动力市场注入新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模糊、职业伤害风险高等问题。据统计,传统工伤保险以 “劳动关系” 为核心前提,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多为 “合作关系”,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碎片化,导致工伤维权陷入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中仅28%的劳动者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维权周期长达6-12个月,职业伤害保障长期处于真空状态。
2025年4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c》(人社部发〔2025〕24号),标志着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扩容阶段。
1.2 立法框架与适用范围
现行制度框架以修订后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核心,明确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如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且明确区分了两类群体:一是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直接纳入新职伤保障;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人员,本应参加工伤保险,但因平台企业用工不规范,实际也被纳入新职伤保障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适用本办法。例如,平台企业正式聘用的调度员、管理人员,因已建立劳动关系并参保工伤保险,无法重复享受新职伤保障待遇。
二、参保缴费制度实务解析
2.1 参保登记规则
《办法》第六条确立了"接单地参保"原则,平台企业需以实名制形式为从业人员在接单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实行"日归集、月申报"机制:平台企业按日归集上报接单人员信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申报数据需与全国信息平台保持一致。
畅森提醒:
平台企业需特别注意跨省接单人员的参保地确定问题。根据《办法》第六条,全国信息平台支持各地依托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实现跨省业务协同。建议企业建立省级集中管理机制,确保接单数据与参保地的准确匹配。
2.2 缴费标准与浮动机制
职业伤害保障费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按单计费。国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基准额:
值得关注的是,即时配送行业实行差异化缴费标准。对于支缴率超200%的美团、饿了么,以及支缴率超300%的达达、闪送,可按每单0.25元执行并同时进行基准额浮动。新参保省份首年统一按每单0.07元执行,次年起可自主确定本省标准。
畅森提醒:
平台企业应建立缴费动态监测机制,密切关注支缴率变化。当支缴率触发调整阈值时,需及时办理缴费基准额变更手续,避免因缴费不足影响待遇支付。
三、职业伤害确认规则与实务认定
3.1 职业伤害的法定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六项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核心在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具体包括:
- 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 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规定了三项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3.2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界定
职业伤害确认的核心在于对“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界定。《办法》明确该期间“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在实务中,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接单状态
需有平台订单记录,包括接单时间、地点、任务内容等数据;如同一时段多平台接单,应补充说明实际执行平台,并出具对应轨迹、通信记录等佐证,避免因订单冲突导致认定争议。
2.行程轨迹
通过GPS定位、基站、蓝牙信标等技术手段证明从业人员处于执行任务的合理路线中;因平台系统故障无法提供完整轨迹的,由平台出具书面说明,经办机构可结合报警记录、医疗记录、目击者证言等综合认定。
3.行为关联性
伤害发生与执行订单任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任务完成后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且在订单完成后1小时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可参照认定为职业伤害。
4.特殊时段处理
对于等待接单、接单前准备(如车辆检查、装备领取)或订单完成后收尾(如归还设备、交接货物)阶段发生的伤害,应结合订单时间、地点、工作性质及平台规则,判断是否与履行职务存在紧密时空关联,必要时可要求平台补充工作流程说明。
畅森提醒:
平台企业应在内部指引中细化“任务开始/完成”的节点定义(如点击“取货”视为开始、点击“送达”视为完成),并建立7×24小时异常事件上报通道;对返程途中、多平台接单、系统缺失轨迹等高频争议场景,提前准备模板化说明材料,确保在30日内完成举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待遇支付延迟。
3.3 多平台接单的责任认定
新就业形态人员常同时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责任划分规则: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畅森提醒:
平台企业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多平台接单情形下的责任划分,同时优化客户端"一键报案"功能,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锁定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也应注意记录接单顺序和时间,以便事故发生时明确责任归属。
四、职业伤害待遇
职业伤害待遇的支付主体,一般主要是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生活保障费制度:
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享受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治疗天数折算。
五、平台企业合规义务与风险防范
5.1参保缴费义务与法律后果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8条、第31条明确,平台企业是“参保并缴费的唯一义务主体”,必须“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费”。操作流程被细化为三项硬要求:
① 每日24时前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归集并上报前一日实际接单人员身份信息和订单汇总;
② 次月15日内完成上月保费申报与缴纳,费额=总单量×国家基准额;
③ 申报数据须与平台后台原始记录完全一致,禁止拆分、漏报或“低报单量”。
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且情节恶劣的,可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25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据此,原文所列责任条款与现行规定完全对应,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5.2数据报送与管理义务
办法第10条、第13条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33条赋予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责任,核心要求可归纳为“三个必须”:
实名制必须“见人、见证、见原件”,身份、银行卡、联系方式缺一不可,且动态更新;
订单日志必须“一单四要素”(时间、地点、任务内容、完成状态)齐全,保存期不少于3年,不得以“系统升级”为由删除或篡改;
共享协作必须“T+1”推送,人社、税务开展数据比对时,平台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实结果,否则视为确认。
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除按《办法》第32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可能触发《数据安全法》第45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更高额度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原文列举的保存期限、共享要求与上述条文一致,法律适用正确。
5.3全流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法律层面,平台既是“缴费人”也是“第一知情人”,《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及《办法》第14条要求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防控:
事前:每季度至少一次线上安全培训,培训记录需回传全国信息平台;算法设定劳动定额时,应留足连续休息时段,防止因“赶时间”引发事故。
事中:须在App端设置“一键报案”按钮,报案信息同步推送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和属地人社部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初报,24小时内补充医疗单据、轨迹日志等证据。
事后:设立由法务、人力、数据、安全四部门组成的“职业伤害争议处理专班”,在收到人社部门《协助调查函》3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材料;对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不得拒付或拖延。
畅森提醒:
平台可自愿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但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缴费;建议每半年委托第三方开展一次“参保缴费—数据质量—事故响应”合规审计,发现问题30日内整改并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以最大限度降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双重风险。
同时,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检查参保缴费、数据报送、职业伤害预防等环节,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六、企业经营法律建议
6.1对于平台企业而言
平台企业需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纳入 “一把手”工作清单,从组织架构与制度流程两方面筑牢合规根基。
一方面要设立专职管理团队,专人专岗对口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参保缴费、数据报送、事故核查等工作 “有人管、能对接、会沟通”,精准响应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与业务协同需求;
另一方面制定覆盖职业伤害预防、事故报案、待遇申领全链条的内控管理手册,将国家统一的申报单证模板、法定时限要求等关键要素嵌入企业业务系统,实现流程标准化、数据规范化。同时,要每季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政策 “快闪培训”,结合南京外卖骑手戚建忠等典型理赔案例开展情景化教学,让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同城货运司机等群体清晰知晓参保权益、报案流程与证据留存要点,从源头减少漏保、申报延迟及待遇申领争议,切实履行好参保缴费与权益保障的主体责任。
6.2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身要将 “参保状态核验” 作为每日开工的首要检查环节,每天上线接单前,务必通过平台 APP 等官方渠道确认平台已为自己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在跑单服务全程,需养成证据留痕习惯,将订单截图、行程 GPS 轨迹、医疗诊断票据等关键材料及时进行云备份,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故,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督促平台企业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提交待遇申请;若平台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义务,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 90 日内自行向经办部门提交材料申领待遇。
如果对职业伤害确认结论或待遇支付结果存在异议,可就近向工会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帮助,依托合法途径与完整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为自身职业安全加上一道坚实的 “法律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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