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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作为从流氓罪分化而来的罪名,其罪状表述的开放性特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口袋化”扩张的风险。为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罪进行限缩适用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体系中,“随意性”是界定行为性质的核心要素,更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抓手。

一、限缩适用的法理根基与核心价值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仅应在必要范围内适用。寻衅滋事罪因其规制范围涵盖人身、财产及社会秩序等多个领域,且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模糊性,容易在实践中被作为“兜底罪名”适用,挤占民事与行政法律的调整空间。这种扩张倾向不仅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导致量刑失衡,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立法渊源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设立旨在规制那些藐视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安宁的流氓性质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行为类型作出细化,但仍需通过对核心要素的严格解读实现限缩适用。其中,“随意性”作为贯穿多种行为类型的共性要素,其认定与否直接决定行为是否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无论是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还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随意性”都承载着区分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关键功能。准确把握“随意性”的内涵与外延,既是限缩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核心路径,也是实现精准定罪量刑的重要保障。

二、“随意性”的判断标准构建

“随意性”的判断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的综合考量,需摒弃单一的主观或客观判断模式,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体系。结合司法解释精神与司法实践经验,可从以下维度搭建“随意性”的判断标准。

(一)以动机限定为核心,区分“无事生非”与“借故生非”

“随意性”的主观内核在于行为人缺乏合理的行为动因,其行为出发点违背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主要表现为“无事生非”与“借故生非”两种类型,二者共同构成“随意性”的主观判断基础。

“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性”体现为行为人在无任何前置诱因的情况下,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健康心理,主动实施侵害行为。此类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缺乏最基本的事实依据,完全源于自身主观意愿的肆意支配。司法认定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主动挑衅、随机选择侵害对象等行为特征,以此佐证其主观上的“随意性”。

“借故生非”型的“随意性”则表现为行为人以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为借口,实施超出合理纠纷解决范围的侵害行为。与“无事生非”不同,此类情形存在一定的前置诱因,但行为人对该诱因的利用明显违背常理,其行为强度与纠纷本身的严重程度严重失衡。需要注意的是,若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应认定为“借故生非”,以此避免主观动机的不当扩大认定。

值得强调的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具有特定性,需严格区分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主观故意。后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指向特定的侵害对象与侵害结果,源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纠纷或积怨;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则更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藐视,其侵害对象与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与肆意性。

(二)以行为特征为支撑,考量对象、场合与方式的合理性

主观动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判断需依赖客观行为的佐证,“随意性”的客观判断需围绕行为对象、实施场合与行为方式的合理性展开,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随意性”。

从行为对象来看,“随意性”往往表现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偶然性。行为人选择侵害对象时,并非基于特定的个人恩怨或利益冲突,而是出于主观上的肆意选择,如在公共场所随机殴打路人、无故辱骂陌生人等。即便侵害对象具有一定特定性,若行为人选择该对象的原因违背常理,或对该对象的侵害缺乏合理依据,仍可认定为“随意性”。反之,若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且该侵害源于明确的纠纷或积怨,则应排除“随意性”的认定。

从实施场合来看,“随意性”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具有公共属性的场所。公共场所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此类场所的秩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该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仅会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围观、恐慌等连锁反应,破坏公共秩序的稳定。因此,行为场合的公共性可作为认定“随意性”的重要参考因素,但需注意,私人场所内的行为并非绝对排除“随意性”,若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影响周围公共秩序,仍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从行为方式来看,“随意性”体现为行为的即时性与无序性。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往往缺乏事先预谋,多为临时起意,其行为手段、打击强度等均不受合理约束。例如,仅因轻微碰撞便对他人实施暴力殴打,或因琐事纠纷便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此类行为方式明显超出合理行为边界,是“随意性”的典型客观表现。此外,行为人的后续态度也可作为判断依据,若行为人实施侵害后毫无悔意,甚至继续扩大侵害范围,则进一步佐证其行为的“随意性”。

(三)以法益侵害为导向,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判断

“随意性”的判断还需结合法益侵害程度,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为参照,实现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其“随意性”的认定需与公共秩序的侵害程度相挂钩。

若行为人仅针对特定个人实施轻微侵害,未对周围公共秩序造成任何影响,则即便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也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之,若行为人的“随意”行为引发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力行为,导致群众恐慌、正常秩序中断,则应认定其行为具备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特征。

社会一般观念作为判断“随意性”的重要参照标准,其核心在于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合理行为。司法实践中,需站在中立的社会普通人视角,审视行为人行为的动因、方式与结果是否符合常理。若依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则可认定为“随意性”;反之,则应排除“随意性”的认定。

三、“随意性”的证据审查路径

“随意性”的判断需以充分的证据为支撑,证据审查的重点在于收集、固定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相关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随意性”的判断标准,证据审查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聚焦言词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

行为人主观动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证据审查需依赖言词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言词证据方面,需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核实其对行为动因的描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同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可作为佐证,通过被害人对事件起因的描述、证人对行为人行为态度的证言,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真实性。

间接证据方面,需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案发时的情绪状态、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证据,综合判断其主观动机。例如,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平时便有逞强耍横的习性,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且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则可佐证其行为属于“无事生非”型的“随意性”;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扩大矛盾,实施超出合理范围的侵害行为,则可认定为“借故生非”型的“随意性”。

需要注意的是,对主观动机的证据审查需避免客观归罪的倾向,不能仅以行为结果倒推主观动机,而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确保主观动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二)围绕行为过程构建完整证据链

客观行为是“随意性”认定的重要支撑,其证据审查需围绕行为的起因、发展、结果等环节,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构建完整的行为过程证据链。

行为起因方面,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引发行为的合理诱因,该诱因的性质与程度如何。通过收集案发前双方的接触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等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借故生非”的情形。行为实施过程方面,需收集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核实行为人的侵害对象、实施场合、行为手段、打击强度等关键事实。例如,现场监控录像可直观反映行为人是否随机选择侵害对象、是否存在主动挑衅行为;鉴定意见可明确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强度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行为结果方面,需审查行为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影响。通过收集案发后现场的混乱情况、周围群众的反应、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证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若行为仅造成被害人个人权益受损,未对公共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则应排除“随意性”的认定。

(三)明确不具有“随意性”的证据情形

为实现“随意性”的精准认定,需建立明确的证据排除规则,对不具有“随意性”的情形予以严格区分。根据司法解释精神与司法实践经验,以下情形可通过证据审查排除“随意性”的认定。

一是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特定纠纷引发的侵害行为。此类行为源于明确的民事纠纷,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与合理的行为动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随意性”,应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二是被害人对行为发生存在故意过错的情形。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行为人即便实施了侵害行为,也不应认定为“借故生非”,不具有“随意性”。三是行为未超出合理纠纷解决范围的情形。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为解决合理民事纠纷,且行为方式与强度符合社会一般认知,则不具有“随意性”,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结语

寻衅滋事罪“随意性”的判断与证据审查是实现该罪限缩适用的核心环节,关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需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随意性”判断标准,以主观动机限定为核心,以客观行为特征为支撑,结合法益侵害程度与社会一般观念综合认定。同时,应严格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围绕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构建完整证据链,明确不具有“随意性”的证据排除情形。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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