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冯女士,在宫颈癌筛查中发现异常,进一步行宫颈锥形切除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CIN2级)”,报告同时备注“切缘阴性”。医生告知,CIN2级属于癌前病变,但具有较高的恶变风险,此次锥切既是诊断也是治疗,术后需密切随访。冯女士曾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恶性肿瘤”的保障范围未明确列举CIN,但“原位癌”明确除外。

冯女士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核认为:CIN2级在病理学上属于“高级别上皮内瘤变”,但尚未突破基底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可归入“原位癌”范畴。因此,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仅同意按轻症(如有)或不予赔付。冯女士及其主治医生则认为,CIN2在临床处理上已等同于早期癌变,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极具专业性和代表性:对于病理诊断为“CIN2级”的宫颈病变,在保险理赔中应如何定性?是应严格遵循病理学“未突破基底膜”的技术定义将其归为“原位癌”,还是应考虑其高恶变风险的临床实质,将其视同或接近“恶性肿瘤”予以保障?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医学分类的复杂性与合同条款的滞后性:CIN是一个连续的疾病谱系。CIN2在病理形态和生物行为上具有异质性,部分病例可能很快进展为CIN3甚至浸润癌。临床上,对CIN2的处理非常积极,常常采用与CIN3相同的治疗方式(如锥切),这本身就反映了其被视为具有“恶性潜能”或“早期恶变”的性质。保险合同的疾病定义有时滞后于临床实践,简单地用“是否浸润”这一把尺子去衡量所有情况,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某些癌前病变(如CIN2)的实际风险与治疗负担。
  2. 对“重大疾病”的实质认定与公平原则: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的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冯女士所接受的宫颈锥切术是一种有创手术,术后需长期随访,且其心理负担与未来风险不容忽视。如果仅因病理报告未写下“浸润”二字,就否定其整个诊疗过程的严重性及对未来健康的重大威胁,可能产生不公。对于处于CIN2这类“临界状态”的疾病,司法应当从保障目的出发,进行更具包容性的审视。
  3. “保费豁免”权益的争取:本案中,争取将CIN2认定为达到重疾赔付标准,其意义不仅在于一次性获得12.7万元保险金,更在于能够同时触发“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条款。这意味着冯女士后续数十年的保险费将被免除,而寿险等保障继续有效,长期财务价值巨大。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冯女士,采取了“临床实质与法律原则双轮驱动”的诉讼策略。

  • 引入临床指南与专家观点:我们不回避CIN2的病理学定义,但着重引入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学分会等相关临床诊疗规范,强调CIN2在临床管理上与CIN3同等对待,其治疗的必要性、紧迫性及随访要求,与对待极早期恶性肿瘤无异。
  • 主张对格式条款进行目的解释:我们指出,合同将“原位癌”除外,其本意是排除那些几乎无转移风险、仅需简单切除或观察的病变。而CIN2具有明确的高风险性,需要积极的干预,不应被简单归入除外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此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论证已构成“重大”健康风险:我们系统陈述了冯女士从发现异常到接受手术的心理压力、手术带来的身体创伤与风险、术后长期的随访成本以及对未来健康的担忧,论证其经历完全符合重疾险欲保障的“重大”风险特征。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从临床实质和公平角度出发的论证。法院认为,冯女士所患CIN2级病变,具有较高的临床风险,所接受的治疗具有必要性和一定创伤性,对其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其情况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精神。保险公司机械套用病理学定义将其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在本案中不尽合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冯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2.7万元,并自确诊之日起豁免其后续各期应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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