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浙江宁波海事局查处全国首例国际航行船舶违规使用低轨卫星通信设备案,标志着我国对星链终端在内的境外卫星通信设备监管进入实质性执法阶段。
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从国际电信联盟条约体系与国内无线电管理、电信许可、数据安全三重管制维度,系统分析中国籍远洋商船安装使用星链终端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短期试点豁免、中期国产替代、长期国际规则完善的合规路径建议。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5年12月16日,浙江海事局通报称,宁波海事局成功查处全国首例国际航行船舶违规使用低轨卫星通信设备案。执法人员在宁波辖区靠泊的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上发现一台微型矩阵天线,经专家核验确认为国外公司生产并提供服务的低轨卫星通信设备。该船自进入中国领海后持续使用该设备,且所有通信数据均未通过境内卫星关口站转接。
此案的查处,直接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核心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浙江海事局明确指出,该案填补了相关执法实践空白,将为全国查处同类型违法行为提供重要参考。
这一"全国首例"的背后,是星链(Starlink)等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在远洋航运场景的快速渗透。船东们希望借助星链全球无缝覆盖、高带宽、低时延的技术优势提升船舶数字化运营水平,但星链终端在我国尚未获得落地许可,导致技术与法律的尖锐冲突。
二、国际法维度:电信主权与"落地权"的刚性约束
(一)国际电信联盟(ITU)条约体系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第37条确立了"电信主权"原则,任何地面地球站须事先获得所在国主管部门授权方可发射信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专家夏春利指出,境外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在一国落地运营,必须取得地面"落地权"许可、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和电信业务运营许可,否则即构成对该国电信主权的侵犯。
《无线电规则》第一卷第18.1款及第三卷第22号、第25号决议进一步要求:卫星运营商应确保仅对已获落地国许可的地球站提供业务,并负有持续监测与关停义务。星链作为美国FCC授权的NGSO系统,其向中国籍船舶提供业务,仍须取得我国"落地权"许可,否则即构成对我国电信主权的直接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已在第92-96次会议审议相关争议。委员会认为,SpaceX具备在多个未经授权操作的国家全面禁用其终端并终止业务的能力,"星链"系统必须具备对所使用的终端进行地理定位的功能,并且不应对位于未授权其发射的主管部门境内的终端进行签约确认或允许其操作。
(二)船旗国管辖与"公海例外"误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赋予船旗国对无线电通信的专属管辖权,但这并不免除星链系统遵守ITU规则的义务。ITU《组织法》第6条明确,凡开展"国际电信业务"或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运营机构,无论位于何处,均应受《无线电规则》约束。
因此,即便船舶航行于公海,只要星链终端未获我国许可,仍属非法。对于船旗国为中国的船舶,可依法予以取缔。所谓"公海自由"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因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的国家主权资源,而非公海自由范畴。
三、国内法维度:许可、设备与数据三重管制
- 无线电管理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8条、第27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须取得电台执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通过型号核准。星链终端未取得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销售或使用。违反者将面临没收设备、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制。《电信条例》第7条、第58条规定,境内提供电信服务须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星链若通过中国籍船舶向境内互联网骨干网回传数据,实质构成跨境电信业务,必须履行外资准入、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程序。未经许可即经营,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直接关停了星链通过"船舶回传"模式规避监管的通道。
- 数据安全与出境管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及处理个人信息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在数据出境前必须通过安全评估。远洋船舶虽位于境外,但回传的航行轨迹、船员信息、货载数据等一旦落入"重要数据"范畴,即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约束。星链作为境外运营商,其地面网关设于海外,数据直接出境,船公司若无评估与备案,将面临最高一千万元罚款及停业整顿。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星链终端被用于传输我国港口、航道、军事禁区的实时影像,可能触发《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的严厉制裁。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风险
(一)海关与海事执法衔接
船舶靠港时,海关可依据《海关法》第45条对未申报的星链终端予以扣押;海事局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4条可对影响船舶安全通信的设备责令拆除、没收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浙江此次查处即属于海事执法范畴。
若发现走私行为,将移送海关缉私局,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研究,自2022年10月以来,已出现通过国外物理地址订购星链终端并走私进入相关国家境内使用的情况,这种模式同样适用于船舶设备走私。
(二)国家安全与刑事红线
《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将非法跨境传输敏感信息纳入安全审查范围。一旦星链终端被用于传输我国港口、航道、军事禁区的实时影像,可能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船长、船东及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这种刑事风险并非危言耸听。星链系统在乌克兰危机中曾因安全考虑被局部禁用,证明其具备地理围栏和远程关停能力。我国主管部门完全有理由要求星链运营商对位于中国管辖海域的未授权终端采取同样措施。
五、合规路径与政策建议
(一)短期:试点豁免+技术沙盒
建议工信部、交通部联合设立"远洋船舶低轨卫星通信试点",对确有星链使用需求的船队,发放临时电台执照,限定在公海及境外港口使用,靠泊境内港口一律关机。同时要求星链在中国设立可监管的网关,数据经国内运营商回传,满足数据出境评估要求。这种模式既能满足船东的实际需求,又能守住法律底线,实现"放得开、管得住"。
(二)中期:国产星座替代
加速我国低轨星座的海外关口站布局,出台船载终端补贴与频段优惠政策,用市场化手段引导船东切换至合规系统。国内星座在数据主权、安全监管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成为远洋商船的首选。
(三)长期:完善国际规则与双边协调
利用202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7)议题1.5,推动在《无线电规则》中增设"船载地球站特别授权条款",明确船旗国对星链终端的专属审批权;同步与美国FCC、挪威Nkom等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违法终端远程关停与信息共享。
六、结论
星链为远洋航运带来技术红利,但其法律属性是"未经许可的境外电信设施"。在国际电信主权、国内无线电管理、数据安全三重红线尚未打通之前,任何擅自安装使用行为均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乃至国家安全风险。
浙江此次查处释放了明确信号:监管部门已具备技术识别和执法能力,"数据追踪难度大、通信行为认定复杂"不再是违法者的护身符。船公司应摒弃"公海自由""先装后批"的侥幸心理,主动申请试点豁免,配合监管部门建立可验证、可中断、可追溯的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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