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传媒)发布《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要求鞠婧祎和其工作室立刻收手,停止所有侵权抹黑行为。同时表示,该公司将以长期以来所掌握的大量事实和对方的种种劣迹为依据,将就鞠婧祎和其关联人涂某某等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行为,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丝芭传媒的这份告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开指出鞠婧祎经济犯罪在法律上算是实名举报吗?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对此作了解读。
律师称丝芭致鞠婧祎告知书无法律效力
12月18日,刘凯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份《致艺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不属于司法文书,也不产生任何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而是一份对外公开的舆论施压型告知函,兼具维权声明与打算采取法律行动的告知性质。其核心法律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止对方行为,通过公开表态要求对方“立刻收手、停止侵权抹黑”;二是为后续可能启动的诉讼或举报行为预设舆论与程序背景;三是通过“实名举报”的表述,在商业与舆论层面形成高压博弈态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类声明本身并不产生任何定罪、处罚或事实认定效力。
刘凯律师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开宣称他人“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并不当然构成合法意义上的举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举报”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较为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材料,其核心目的在于启动调查程序并追究法律责任。其关键要件在于“向机关举报”,而非“向公众指控”。告知中所使用的“全网公开实名举报”表述,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风险性。尤其是告知书中提到“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是:法律所保护的举报行为,仅限于向国家机关依法反映问题的部分,并不包括先行在网络平台或媒体中对他人作出涉嫌犯罪的公开定性。因此,若在缺乏充分、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指控特定自然人“涉嫌经济犯罪”,且相关指控最终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认定成立,则相关表述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面临诽谤甚至诬告陷害的法律风险。
若丝芭对涉嫌犯罪知情不报,该担责吗?
北京中定律师事务所杨安明律师也表示,这一封告知书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前是不能够被完全定义的。“如果鞠婧祎真的涉嫌犯罪并最后通过有关机关证实,那么这一封告知书可以说是对抗非法的先锋军;但如果事件最后的结果证实丝芭在这份通知书上所写的内容子虚乌有,那么这一封告知书就是色厉内荏的虚张声势。”杨安明律师认为,无论是举报还是诬告,都必须先有“告发”这个行为。
如果丝芭传媒明知鞠婧祎涉嫌犯罪,但一直知情不报,这在法律上该担责吗?对此,杨安明律师表示,丝芭传媒和鞠婧祎的关系属于签约公司和签约艺人,合同签署里关于税务缴纳或者薪酬分成等涉及到钱的内容可能比较复杂,因此如果鞠婧祎真的涉嫌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一些细节又与丝芭传媒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那么丝芭传媒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刘凯律师也表示,如果知情不报,原则上丝芭不承担,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形。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来看,即便相关主体主张其“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但长期未向司法机关举报,原则上并不当然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极少数具备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形下,才可能被追责。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并不存在“凡知犯罪而不报即违法”的一般性义务。企业或个人通常不负有主动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法定义务。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作为入罪,必须以存在明确的“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某一主体负有报告或举报义务,则其“未举报”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也不当然构成违法。只有在以下特殊情形中,知情不报才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相关主体依法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如金融、反洗钱、安全生产等领域);或不仅仅是“未举报”,而是实施了包庇、掩盖、帮助隐匿证据、协助逃避侦查等积极行为,从而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相关共犯情形。就娱乐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现行法律并未设定类似的强制举报义务。因此,单纯的“知情未报”,并不足以直接产生法律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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