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陕西山阳乡村教师熊先生因“猥亵儿童罪”获刑四年;23年后,当年指控他的两名女生公开现身,证实当年陈述系办案人员在询问中涉嫌存在威胁、施压,实际并未遭受猥亵。2024年4月,陕西省检察单位受理熊先生的刑事申诉已一年多,尚未给出明确结案答复。这场横跨二十余年的清白之诉,在新证据与原判决的碰撞中,正等待着公正的最终回应。

强奸指控无据,转而以猥亵罪起诉

2000年12月15日,时任山阳县西泉乡乡村教师的熊先生,因涉嫌“强奸本村13岁女孩杨某致其怀孕”被当地办案人员依法羁押。在长达52小时(自12月15日下午4时余至17日晚8时)的羁押期间,熊先生遭受了连续审问。据熊先生所述,审问过程中存在部分强制手段,且被拷在办公桌,头部被按压至桌底......使熊先生承认强奸和猥亵任教学校两女生的供述(口供时间:15日、16日夜晚12点至凌晨5点之间)。

当年12月25日,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熊先生并非杨某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强奸指控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能成立。办案人员未终止案件查办,后以熊先生涉嫌“猥亵儿童”为由,将案件移送检察单位审查起诉。

2001年8月,山阳县检察单位以熊先生在1998年6月至2000年上半年任教期间,先后猥亵两名未成年女学生刘某(时年10岁)、张某某(时年12岁)为由,向山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熊先生否认了供述的真实性,辩称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其辩护人亦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办案人员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两名被害人陈述,认定熊先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熊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洛地区中院同年裁定维持原判。

23年申诉屡遭驳回,关键证人成年后真实证清白

自2005年起,熊先生持续以“原审证据系非法取得、取证程序违法”为由,先后向山阳县法院、商洛市中院、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均未获得支持。三级法院的驳回通知书均认定,办案人员讯问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对两名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是在教师监护下进行,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吻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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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迎来重大转机,已成年的刘某、张某某分别出具书面证明,还原了当年作证的真相。刘某证实,2000年12月17日办案人员到家中询问时,未允许其母亲在场陪同,将年仅10岁的她单独关在房间内,以诱导手段,使她作出了被猥亵的陈述,而事实上熊先生从未对其有过不当行为。

张某某在证明中表示,当年办案人员未通知其父母,由一名陌生女教师将她从学校带到乡级单位某领导房间,经受3小时的威胁、诱哄、指认的询问下,编造了“交作业时被熊老师猥亵”的事实。她明确说明,当时交作业均通过教室与老师房间隔墙的小洞,无需进入老师房间,且自己并未穿过供述中提及的松紧裤。张某某的父亲也出具证言,证实女儿当年被带走询问时监护人毫不知情,所谓“猥亵场景”并不存在。两位证人均表示,多年来因当年的违心陈述,心存愧疚,如今自愿以实名真实作证的方式为熊先生澄清事实、恢复清白,同时也恳请维护自身因该事件所受损的名誉权与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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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直指原审漏洞

2024年4月,熊先生持刘某、张某某等人的新证据,向陕西省检察单位提交刑事申诉,同年4月22日该检察单位出具回复函,明确受理其申诉,截至目前,受理时间已超过一年,目前仍未作出明确结案答复。

熊先生的申诉核心,指向原审判决的三大关键问题:其一,定罪的核心依据是刑讯逼供下的虚假供述与未成年人被威胁、诱供、指认的陈述,两类证据均因取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故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二,原审认定的“穿松紧裤交作业遭猥亵”情节,与证人证实的无松紧裤”“隔墙交作业”事实存在直接矛盾,关键物证缺失、作案场景缺乏合理性,且无客观确定的作案时间;其三,公安人员在指控强奸无据后,转而以猥亵追责“。案件查办中存在程序瑕疵与逻辑矛盾。

对71岁的熊先生而言,23年的申诉之路早已超越单纯的“洗冤”本身。服刑四年的经历、刑满后长期背负的“猥亵儿童”罪名,使他的家庭生活、社会评价遭受惨重影响,而这份争议也成为两名证人成年后难以释怀的心理重负。他们的共同诉求清晰而迫切:恳请陕西省检察单位尽快审结申诉,依法启动抗诉程序,推动案件再审,以新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改判熊先生无罪;同时彻查当年取证过程中的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既还当事人清白,也修复司法程序的权威与尊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法曾明确要求,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依法纠正,畅通申诉渠道,强化程序监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本质是新证据能否打破司法程序中的“路径依赖”,能否让上级的纠错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当两名关键证人主动推翻原陈述,提供相互印证的新证言,直指向原审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在疑问时,检察单位的审查结论不仅关乎一位七旬老人的晚年名誉,更关乎公众对“有错必纠”司法原则的信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重新审判,这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

期待陕西省检察单位能正视案件中的核心矛盾与新证据的证明力,尽快给出明确答复,让这起历时二十余年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让坚守清白的老人、主动证实的证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温度与力量,这也是对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