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泉阳泉(600189.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号)。

经查,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