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传承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如何保障,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议题。实践中,因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与行为能力尚不健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基于此,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梳理核心法律要点,围绕八个常见问题,对未成年人继承权益进行专业解读,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引。

以下问答基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未成年人继承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问题一: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养父母以及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070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养父母以及继父母的遗产。同时,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问题二: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之继承权益并不因其尚未娩出而消灭,其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

问题三:问题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份额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以及第1130条,未成年子女同被继承人之父母、配偶一并作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人参与遗产的继承,所继份额一般均等。若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并非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考量,未成年人获得的遗产比例一般应多于其他成年继承人。

问题四:监护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且放弃继承对未成年人有利,否则监护人不得以享有法定代理权为由,代为放弃继承权这一财产性权利。

问题五:被继承人资不抵债时,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条是对债务清偿及遗产必留份的规定。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以及基本生存权保护的考量,当被继承人资不抵债时,应当在债务清偿之外,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财产。

问题六:遗嘱能否排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若遗嘱生效时,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有权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问题七: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能否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未成年人若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问题八: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在继承权受损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以调解或提起诉讼的方式保障继承权。

家事有法,亲情有度,法润人心,才能让财富成为爱的延续,而非亲情的考验。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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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欧娟娟

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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