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状况——政治现状(第三节)
——伊盟左翼三旗调查报告书 第二章
左翼三旗之财政向由札萨克直接派员管理,无特定财政机关之组织。准格尔旗顷以其札萨克年在仲幼,情形特殊,虽有财政处之设立,置处长一人,书记长一人,书记二人,伯通达一人,处丁三十人,为蒙旗罕有之财政机关;然一切仍须听命于东西协理,不能尽行其职权,实质上仅为东西协理间之缓冲地步耳。
税收之种类:举其荦荦大者有私垦地租、报垦地租、比丁银、水草银、地皮银、保商捐、烟亩罚款、及军粮摊派等项。
其中除报垦地租及烟亩罚款二项须分若干成与绥远省府外,其余皆为旗政府或王府之收入。私垦地租为旗政府私有垦地之收入。
左翼三旗以其地处河套,接壤内地,农垦较早,垦地较广,然大部分垦地均未经呈报,除蒙民各保有相当之户口地外,旗政府更保有大量之私地。此种私地大半租与汉人耕种,蒙民之已丧失户口地者亦有耕种之。其收租办法,有收租银及分粮食两种:
对于蒙民多收租银;
对于汉人则多分粮食。
报垦地租为已经呈报土地之收入,由旗政府会同绥远省政府派员征收之。向例:
旗政府得六成:省县得四成。
惟左翼三旗之分配:
省县六成,旗府四成,实为例外。
比丁银纯为蒙民之义务。凡男丁年在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除在公家服役及现服兵役外,每人须向旗政府缴纳比丁银。
水草银,地皮银及保商捐纯为汉人所负担。汉人在蒙旗境内牧畜者,其所养牲口须按数向旗政府纳费,即所谓水草银也。其在蒙旗境内建屋居住者,其建筑费虽须自备,而其所占之地皮,亦须年向旗政府纳一定额之租银。此之谓地皮银。
至于商旅过境,必纳相当之捐费,由蒙旗加以保护,是之谓保商捐。
烟亩罚款乃加于种烟地亩之苛征,其征额无定制,实收入之大宗。向例:省县得四成,旗府得六成,实则省县所得尚不及二成,其余皆为旗政府之收入。
军粮捐款为驻军就地按亩摊派者。其别有兵丁吃粮,及马料马干,摊派既无定额,亦无标准,亦纯为汉人之负担。
其外尚有临时摊款,由札萨克命令各苏木按户口摊派。其数目之多寡及摊派之次数视札萨克之用途为转移。
以上所述税收既竟,兹进而分论各旗之实际收支状况。
郡王旗岁入以岁租(地租)及水草银为大宗,计每年收入约四千五百元。其次则保商捐千余元,比丁银约七百元。
又本旗之伊金霍洛为成吉思汗灵寝所在地,每年旧历三月二十六日致祭大会期间,前后七日,商贩云集,札萨克专派亲信事官,带领士兵,前驻会场,按帐幕征收临时商捐,以其经营资本之大小,每户抽捐十元至二十元。
每次收入至少当在三千元以上。总计全年收入约在万元之谱。
至其支出,则王府每年奉大经一次,开旗务大会两次,兵丁服装及职员缮宿杂用等费,益以札萨克和重要事官往来绥远山西五台山等地之旅费,年需总数约四千余元。其外则为王府之开支,统由札萨克经理之。
准格尔旗之岁入,计比丁银约八百元,私垦地之分粮食者,每年约收粮食三千石。此种粮食以谷子,糜子为大宗,豆类次之,荞麦籽麻又次之,其外尚有一部分之小麦。若以时值每石五元计之,则三千石约值一万五千元。
其收租银者,取诸蒙民每顷五角至一元,取诸汉人每顷二元至五元,五千顷地,共约收租银九千元之谱。
报垦地约一千五百余顷,省旗劈分,本旗四成,约得一千二百元。本旗顷以垦地较广,汉人无成群牧畜者,水草银无大收入。农人既准其耕种,当然要供给其住所,地皮银亦不能征收,商人之居住地虽缴纳地皮银,为数亦甚有限。
又本旗不当商路,商贩往来甚少,保商捐无从征收,惟对于暖水等处之商店,略有类似营业税之少数收入。
总计以上三项之收入,每年不过六百元。然本旗收入之大宗不在此,而在烟亩罚款及军粮派款二者。以前本旗种烟地亩年约一百顷。每亩征洋,上等十元,中等八元,下等六元。平均以每亩七元计,共可征洋七万元。除缓远省府劈分约万元外,本旗所得约六万元。
至于军粮之收数,本旗共有士兵一干人,假定每人日食粮一斤,则每日必需粮千斤,每年共需三十六万余斤。此种军粮以谷米,糜米为大宗,荞面,莜面次之,麦面又次之。平均值每元二十斤,则三十六万余斤,共值洋一万八千元之谱。又蒙军均系骑兵,故军马亦须 征 收草料。估计马一匹每日吃粮一升半,干草五斤,则一千匹军马每月需粮四百五十石,千草十五万斤。除去放牧时间不需粮草外,假定每匹每年吃粮时间为八个月,吃干草时间为四个月,则共需马粮三千六百石,干草六十万斤。
马料多为玉米,燕麦,豆类等各种杂粮,平均每石值洋四元,三千六百石,共值洋一万四千四百元。干草(包括各种农作物之秸杆)平均值每元三百斤,六十万斤共值洋二千元。合计军粮摊派所得,当在三万四千四百元之谱。
总计全旗岁入约十二万一千元。本旗收入虽较其他二旗为丰,然其占收入大宗之烟亩罚款与军粮摊派二者均直接由东西协理分别委人征收,向无详确之报销,无从调查其支出状况。兹但就财政处年入之二万六千六百元的开支略还之。
计约军响一万五千元,补助王府费用一千二百元,教育经费二千六百元,署理札萨克之活动费一千三百元,建设经费二千元,尚余约四千五百元,则供旗政府及财政处之购置消耗,及举行赛马,祭鄂博,开旗务大会等项之用。
达拉特旗之岁入,计私垦地租约六千余元,报垦地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余顷,约租九千余元。报垦地租由绥远省垦务员征收,按实收以十分之四拨交旗政府。私垦地租由王府派事官带领兵丁按亩征收。其他比丁银约六百余元,水草银约五百余元,地皮银约一千余元,烟亩罚款约三万余元,军粮派款约九百余元。
总计约四万五千元之谱。其临时派款每年一二次不等,皆所以弥补札萨克之个人用度。本旗之支出,全由王府派管家主持之,任意支配,无可稽考,付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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