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禁燃禁放禁烧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不仅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还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目前正值秋冬季,火灾隐患严重,放炮、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在扩散条件不利的天气下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成倍增加,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造成严重损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为了您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请做到以下“两个禁止”:

一、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红旗区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

二、禁止焚烧树叶、秸秆等垃圾。红旗区全域内(包括社区庭院、村庄、单位院内)全时段禁止焚烧树叶、荒草、秸秆等垃圾,禁止焚烧祭祀用品。

三、相关法律责任。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新乡经开区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公告

新乡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公告,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持有烟花爆竹但主动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的,不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部门、应急生态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特此公告。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经开区应急生态局举报电话:3686169、3686298

新乡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原阳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原阳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告。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原阳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原阳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原阳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373-7586088

原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延津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影响,还极易发生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延津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告。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延津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延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延津县应急局举报电话:7695780

延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新乡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减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新乡县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公告。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公告

新乡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5085110

新乡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033255

新乡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来源:新乡红旗、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阳融媒、延津融媒、平安新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