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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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前往日本投资、生活、工作、置业。同时,在日本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递增。如果中国人继承所属中国国籍者(被继承人)在日本的不动产或存款等遗产时,适用哪国法律事宜,弊所对此已经在刊登的「华人继承日本房地产时的留意点」文章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按照日本涉外案件的适用法律「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中文:《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6条的规定,在日本办理继承案件按照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所属国籍来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的国籍是中国,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如何,都将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的「通则法」第41条(反致)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所在国法律规定适用现地法时,则适用现地法律。也就是说,在日本拥有房地产的中国公民因死亡而出现继承遗产时,根据日本「通则法」第36条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但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继承房地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最终还是依照日本法的规定实施继承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日本「通则法」第41条“反致”的内容。
本次弊所主要对中国人和日本国籍者姻亲出现继承遗产时的继承顺位、继承份额及遗产税金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各位参考。
一、关于法定继承的顺位
原则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被继承人订立有效的遗嘱时,则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如果被继承人在世时没有订立有效遗嘱且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时,通常适用法定继承。但是请注意,日本的法定继承顺位与中国不同。
1、中国的法定继承二顺位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为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上述继承顺位可以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继承从
第一顺位开始,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才可能由第二顺位继承。
2、日本的法定继承三顺位
(1) 根据日本《民法》第89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配偶是恒常继承人,即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继承权,同时还可根据其他继承人(根据血缘关系远近决定继承优先)的情况,共同参与遗产分配。需要留意的是,只有依法登记结婚的配偶才具有遗产继承权,未登记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2) 以下是日本法律规定的配偶以外的继承顺位。若存在前一顺位的继承人,则后一顺位的继承人则不能参与遗产继承。
第一顺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日本民法第787条、第779条、887条的规定,自2013年后非婚生子女虽然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但需要办领认领手续。若子女已故,则由其子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其他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注: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其继承原应得份额。)
第二顺位:父母或祖父母 直系尊亲属
若被继承人没有子女或孙子女的,则由其父母或祖父母与配偶继承。需留意的是,被继承人的父母继承顺位优先于祖父母。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代位继承。
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由第三顺位人继承。若兄弟姐妹也已去世,则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关于法定继承份额
日本的法定继承份额规定也与中国不同。在中国,若是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配 偶、父母和子女是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在日本,根据配偶与其他不同继承人共存的情况,法定继承份额也不相同。
(1)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共存时的法定继承份额:
(2)无配偶,只有其他继承人时的法定继承份额:
(3)只有配偶,无其他继承人时:配偶单独继承100%的遗产。
三 关于日本的遗产税
中国目前尚无遗产税,但在日本,发生遗产继承时,要对被继承的遗产征收遗产税。日本遗产税的基礎控除额为3,600万円。也就是说遗产总额为3600万日元以下可免交遗产税。
(1)征税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专利权、债权、人寿保险金、退休金等
(2)生命保险金、退休金,可计算免税额。
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免税额 = 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量,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需作为继承财产计入课税总额计算继承税。
(3)继承前7年内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赠与财产
(4)遗产税的计算方式:遗产税=(各类资产-扣除项目-基础控除额)×税率
(5)扣除项目:债务负债、丧葬费、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还需要控除基础控除额。另外还请注意在计算生命保险金的遗产税额时需先扣除非课税额,超过基数部分按累进税率计算遗产税。
(6)累进税率表(每人课税金额)
实务中,对于一些小规模住宅用地或者事业继承(即继承的土地/房产用于经营事业且持续经营至申报期限)等,可能会有一些特殊优惠政策。
四 对在日华人、外籍人员等的建议
实务中,遗产继承的处理较为复杂,尤其是涉外的遗产继承案件。中日两国法律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不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先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如何进行审理对继承人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日本制定的国际继承“十年规则”(纳税义务的确定),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死亡人)均居住在日本境外,且在继承开始前十年内未在日本拥有住所,则日本遗产税仅对位于日本境内的资产征收,而不对位于海外的资产征收。其目的是防止通过短期迁出日本来规避遗产税。
在办理遗产继承案及计算遗产税金的实务中,如果出现问题建议事先联系律师、会计师或税务师团队进行咨询,以事前制定合规・合理的方案来保障最大化的自身权益。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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