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5年12月8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券从业人员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28.77万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08.77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与违法期间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薛某为196X年出生,住所位于江苏省江阴市。2019年6月6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其先后任职于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投资顾问岗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薛某于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利用“张某菁”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
“张某菁”相关账户包括:2007年1月18日开立的资金账户(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38XXXX818、深市股东账户002XXXX181),以及2014年12月10日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沪市股东账户E02XXXX384、深市股东账户060XXXX252)。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 趋同交易60只股票
调查查明,薛某在担任证券投资顾问期间,因职务便利可通过所在券商的经纪业务运营平台(恒生系统),知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等未公开信息。
2020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薛某违反规定,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张某菁”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进行趋同交易。期间累计趋同交易股票60只,交易金额达1798.28万元,非法盈利28.77万元。
监管认定构成违法行为 依法作出罚没决定
上海监管局指出,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恒生系统查询日志、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决定:对薛某没收违法所得287699.36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薛某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此外,薛某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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