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送修后19天才核定车辆损失。

期间的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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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0日,陈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时,与直行的李某(化名)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陈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春节放假维修店未上班,李某的网约车2月6日被送至某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某维修公司于2月8日通知某保险公司定损,但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部分配件。期间,李某得知情况后也未与某保险公司、某维修公司、陈某协商解决方案,后经某保险公司与某维修公司多次沟通检测,直至2月24日某保险公司才确定定损清单,某维修公司于次日向厂家提交配件订购单。3月2日配件到店后,车辆于次日维修完工。事后,某保险公司支付了网约车的维修费和拖车费。但由于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李某与陈某、某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李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从送修之日至核定损失,花费19天,明显时间过长,某保险公司存在较大过错,应按照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肇事司机,怠于履行沟通告知提醒义务;李某在明知某保险公司不同意车辆更换配件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成车辆维修,对扩大损失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由某保险公司、陈某、李某对定损扩大部分(19天)的停运损失各承担60%、20%、20%的责任。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陈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合计4480元。

法官说法

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涉及停运损失 的 赔偿 问题。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内 。 本案中 , 某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 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 原则上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风险承担者,应当能够预见营运车辆停驶的停运损失,在其能力范围内及时履行定损义务,以免被保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若保险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导致营运车辆长时间放置,造成被保险人不必要的损失,具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 , 需要 注意的 是 , 保险公司 以 停运 损失 属于“ 间接 损失 ” 为 由 拒绝 赔付 , 但 若 未 就 相关 免责 条款 履行 明确 的 提示 和 说明 义务, 该 免责 条款 则 不产生 法律 约束力 。

文字:廖攀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