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两名储户存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内的合计1800万元存款离奇失踪,引发广泛关注。

报道中称,储户陈冰(化名)于2025年10月28日在该行存入1000万元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多月后发现手机银行无法登录,查询得知银行卡已被挂失,账户余额仅剩一万余元。银行记录显示,2025年12月13日,其银行卡被办理挂失并补办新卡,存款随即被转至一名叫“赵某丽”的人名下。另一储户王凤(化名)于2025年11月10日存入800万元,2026年1月发现存单被挂失,存款同样被转走。王凤推测,转走她存款的很可能与转走陈冰存款的是同一人,即该银行职员赵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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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卡

转走陈冰存款的人系该银行员工赵某丽。陈冰透露,赵某丽承认在其同事违规协助下,私自完成挂失、补办银行卡并转走1000万元的行为,并称资金已被投入股市投资。

陈冰称,赵某丽已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3月16日,该银行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自查结果是她违规了,经侦正在调查”,需要等到该事件有“司法结论”后,才能处理陈冰与王凤的存款问题,但对“司法结论”的界定含糊其辞,仅建议储户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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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单

3月17日,陈冰将问题再次反映给吉林农商银行总行(2025年12月,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被吉林农商银行合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给出了类似的回复:“你就赶上这事了,这事黄不了,你就等司法结论。”3月17日下午,陈冰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再次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该事件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但监管机构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对于此事,被转走存款的储户该如何维权?银行是否有赔付损失的义务?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存款安全?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害的财产系单位财产,也就是银行的财产,并非储户的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如因银行方面的失职、过错等原因造成储户的存款被骗取或窃取,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储户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监管督促银行兑付,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总之,储户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银行所谓“等司法结论”“员工个人行为”等理由于法无据,也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无关。当然,就本案而言,也提醒储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完备的手续,按照流程办理,确保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避免正常储蓄被忽悠为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或者并未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有效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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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商银行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该事件责任主体是银行而非员工个人。员工挪用属银行内部管理风险,不能对抗储户的储蓄合同债权。

谭敏涛律师认为,赵某丽作为银行员工,在营业场所、利用职务权限、伪造银行手续转走存款,属于职务行为延伸,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银行的内控制度失效(未核实本人签字、违规挂失补卡),存在重大管理过错,是存款丢失的根本原因。

员工职务侵占是银行内部风险,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独立于员工犯罪关系。并且,民事兑付与刑事侦查并行不悖,银行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返还本金,按银行公开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关损失,银行赔付后,可向赵某丽追偿,但这属于银行内部法律关系,和储户无关。

此外,谭敏涛律师提示,要维护存款安全,要注意不参与银行员工私下高息揽储、返利送礼品等非公开业务,此类行为多伴随违规操作风险。坚守本人办理原则:身份证、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绝不外借或泄露,挂失、补卡、大额转账等业务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并签字,不委托员工代办。

在发现账户异常(无法登录、资金减少、被挂失),立即到银行柜台核实、打印流水并盖章,同时报警以及向监管部门投诉。

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图据大象新闻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