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从未判决草甘膦有致癌

关于草甘膦是否致癌的争议,长期被各类诉讼新闻裹挟得真假难辨,但核心事实始终清晰:美国法院从未作出“草甘膦本身具有致癌性”的法律认定。那些看似指向“致癌”的诉讼判决,本质是针对企业警示义务、产品设计的责任裁决,与草甘膦的化学属性致癌认定毫无关联,这一关键区别却被持续混淆。

作为全球应用最广泛的除草剂活性成分,草甘膦自1974年在美国注册使用以来,其安全性历经权威机构数十年反复核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多次开展全面风险评估,2020年的临时登记审查结论明确指出,“按当前标签说明使用草甘膦,对人类健康无相关风险,且草甘膦不太可能是人类致癌物” 。这一结论并非孤证,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等全球主流监管机构,均通过独立研究证实草甘膦不具备人类致癌性。从科学机理来看,多项 mutagenicity试验(包括埃姆斯试验、DNA修复试验等)均显示草甘膦无致突变活性,缺乏支撑其致癌的核心生物学证据 。

厘清诉讼争议的核心至关重要:美国法院的相关判决从未认定草甘膦本身致癌。以2025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决为例,法院维持了对四名原告的赔偿判决,但裁决依据是拜耳“明知潜在风险未充分警示、产品存在设计缺陷”,而非草甘膦的致癌属性。此前加州陪审团作出的多起高额赔偿判决,同样聚焦于企业的警示义务缺失,而非直接判定草甘膦致癌。更关键的是,这类诉讼存在显著分歧——俄勒冈州上诉法院曾在Johnson诉孟山都案中,推翻了不利于企业的初审结果,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草甘膦与癌症的因果关系 。截至2025年底,美国联邦政府已明确支持拜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限制相关诉讼”请求,主张农药类产品诉讼应优先适用联邦法律,进一步凸显州法院判决的个案属性,而非对草甘膦致癌性的普遍认定 。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诉讼判决引发的舆论震动,往往忽略了“司法裁决”与“科学结论”的本质区别。法院的职责是依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企业是否存在侵权责任;而科学机构的使命是通过严谨实验、长期监测,论证物质本身的理化属性与健康风险。EPA 2020年的临时登记审查结论虽曾因生态风险评估程序问题被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回重审,但法院并未否定草甘膦“不致癌”的科学结论,仅要求完善濒危物种保护相关评估流程 。这种程序层面的调整,与草甘膦的致癌性认定无任何关联。

截至目前,拜耳面临的16.5万起相关诉讼中,多数已通过和解解决,剩余诉讼的争议焦点仍集中在“企业是否履行充分警示义务”而非草甘膦本身的安全性。美国法院从未有任何生效判决,对“草甘膦具有人类致癌性”这一核心事实作出法律确认。那些将“企业责任判决”曲解为“草甘膦致癌判决”的声音,既违背科学共识,也混淆了司法裁决的核心逻辑。

科学结论不应被诉讼争议绑架,公众认知更需基于权威数据而非片面解读。美国法院从未判决草甘膦致癌的事实,既印证了草甘膦的科学安全性,也提醒我们:在复杂的公共议题中,需区分科学结论、司法责任与舆论叙事的边界。唯有尊重权威机构的长期研究成果,才能拨开争议迷雾,获得客观真实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