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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没有明显财产时,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隐形财产”就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不过,这些财产能否执行,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法答网”精选答复,明确了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及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这四类财产的执行标准,为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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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退休金与养老金:可以执行,但需保障基本生活

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依法可以执行。这是最高法院执行局明确的基本原则。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阴某某是一名退休人员,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骆某某借款10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阴某某声称自己是退休人员,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无能力偿还债务。

执行法官没有轻信这一说法,而是前往社会保障中心调取阴某某的社保信息,发现他每月有4000余元的养老金收入。法院最终决定采取“分期扣划”方式:每月扣除3000元直接归还申请执行人,剩余1000余元留给阴某某作为生活费。

这种执行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高法院执行局指出,在执行退休金或养老金时,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是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基本要求。

02 住房公积金:条件苛刻的补充性执行措施

与养老金不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条件更为严格。最高法院执行局将住房公积金定位为补充性、后置性执行措施

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其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特殊功能,执行时需要格外谨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六种法定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最高法院执行局明确,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一是被执行人已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二是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安徽马鞍山一起执行复议案件体现了这一原则。被执行人聂某宝是在职工作人员,其名下有公积金26万余元,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法院最终裁定,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扣划

然而,实践中也有例外。部分被执行人已有住房,不再需要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房或建房,各地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探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03 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受到特殊保护

与前述三类财产不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一般不得冻结并执行,这是最高法院执行局明确的一项特殊规定。

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特别抚恤,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不应作为普通财产进行执行。

这种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献身国防的伤残军人的关怀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不受影响。即便他们成为被执行人,其伤残抚恤金也能维持正常发放,避免因债务问题而雪上加霜。

最高法院执行局的这一立场,展现了司法裁判中平衡债权实现与基本权益保障的努力。

04 法院查控系统:全方位覆盖财产形态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院查控系统日益完善,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态的全方位覆盖。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已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等均纳入查控范围。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

除了常见的存款、房产、车辆外,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到期债权乃至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随着最高法院执行局最新标准的明确,全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了更清晰的指引,有望在保护债权的同时,更好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推动执行工作进入更规范、更人性化的新阶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7期“法答网执行问题精选答复选登”栏目(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版)、“中国执行”2025.4.23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