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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来了,死缓。

一扇普通的家门,一次日常的争吵,十刀。一条年轻的生命陨落,另一个被认定“精神分裂”的生命,留在了生死之间的缓冲带上。

舆论炸了。人们愤怒于凶手的残忍,更愤怒于“精神病”似乎又一次成了减轻罪责的理由。但法律的秤,必须基于沸腾的情绪之外的东西——事实和证据。

一纸判决,可以给凶手定罪,却填不平悲剧留下的巨大空洞。

这个空洞里,是监护责任的全面失守。一个早有携刀滋扰前科、被警方警告过的女儿,她的父母做了什么,还是啥都没做?家庭,为何成了风险外溢的缺口?

这个空洞里,社区安保形同虚设。65岁,年老体衰,手无寸铁的保安,真有了危险,怎么保居民平安?早已失效的门禁,多次被忽视的预警,构成了悲剧的注脚。

在这个空洞里,还有司法精神鉴定程序的“信任危机”。一份关乎生死的鉴定,要做到无懈可击,让公众信服,到底有多难?

成都这起案件,像一把冰冷的手术刀,剖开了社会肌理中,那些脆弱的连接。判决不是终点。它是一记沉重的警钟,催促我们去修复看不见的裂纹。

为什么说这不是“防卫”?

为什么说这不是“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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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梁某滢说是“正当防卫”,法院的认定冰冷而清晰,不是!

法律上的防卫,有个最简单的道理,你不能先挑衅,先动手,然后说自己是被逼反击。

是梁某滢先上门的,带着刀,在人家门口吐痰。保安已到场,她依然动了刀子。对方抓起一个摆件自卫,她挥刀刺向死者的胸口和头部,整整十刀。

这远远超出了“防卫”!

法律对“防卫”有着近乎苛刻的尺度要求。对方挥来一拳,你不能回敬一颗子弹;对方用摆件抵挡,你不能刀刀致命。更何况,冲突的引信是她亲手点燃的。法律不会保护带着刀上门寻衅,并最终把暴力推向极致的人。

那十刀,彻底剥去了任何“防卫”的伪装,露出了“故意杀人”的本质。

精神病”真是免死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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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说,梁某滢是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人不理解,不愿相信。一个能清晰辩称自己“正当防卫”、能当庭辞退律师,据理力争自辩的人,怎么就“精神病”了?一个提前带刀、蹲守多时、连刺十刀的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有多少人相信?

司法的逻辑在这里分了两步。

第一步,是技术认定。只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经得起质证,法院就必须在技术上予以尊重。这不是采纳一面之词,是尊重法定程序的专业结论。2.5小时的鉴定过程充满争议,在法律上,它是有效且被采纳的证据

第二步,才是关键。法律说的是“可以”从轻,不是“必须”从轻。

法院的判决,是在做一道残酷的“算术题”。天秤的一端,放着“限制责任能力”这个砝码。另一端,放着什么?是预谋携带凶器,是上门主动挑衅,是手段极其残忍的十刀,是对社区安全感的摧毁。

判决结果出来了。天秤的指针,最终停在了“死缓”。

这意味着,“精神病”这个因素,让她从“死刑立即执行”的悬崖边,被拉了回来。

这个判决本身,就在对抗那种“有病必宽”的恐惧。它试图说明,疾病可以被考量,但罪行必须被清算。精神病史,从来不是恶性犯罪的通行证。

死缓,是妥协还是平衡?

死缓,是妥协还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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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呼声很简单,“杀人偿命”。

法律却必须复杂。它要在惩罚罪责和衡量责任能力之间,找到那个唯一合法的支点。成都中院的判决,可以看作是这个支点的产物。

它没有因为“精神病”,就打开免罪的大门,也没有因为民意的汹涌,就罔顾法定的从轻情节。它选择了一个最重的,但又留有余地的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不是故事的终点。相反,它是一个更漫长审查的开始。两年缓刑期,是对她表现的考察,也是法律悬在她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显然,这不能平息受害者家属的悲愤,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相去甚远,但它试图在法律的框架内,给出一个兼顾了惩罚与审慎的答案。

成都中院的这份判决,试图在狂暴的情感与冷静的法条之间,寻找一个立足点。它没有迎合“杀之而后快”的汹涌情绪,也没有让“精神病”成为脱罪的万能借口。

它或许不完美,但它展示了一种努力,用法律的尺子,一毫米、一毫米地,去丈量疯狂与罪恶的边界;去称量,减轻的责任和加重的罪行。

正义的实现,从来不只是手起刀落的瞬间。更多时候,它是在荆棘中艰难跋涉的漫长过程。这份判决,是这个过程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