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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些人为了图方便、谋利益,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手借出,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则隐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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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若有证据显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出借人需举证证明其并未使用前述贷款进行出借,即证明出借款项并非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否则法院将认定其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确认相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要求转借行为的牟利性。需要资金的一方不具备贷款资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一方基于亲友情谊等考虑,将贷款转贷给有资金需要一方的行为,同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信贷资金,本身也是对金融秩序的一种扰乱,增加了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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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并非“躺着赚钱”、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也绝非逞义气、顾情谊的“小事一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行为人自身利益受损,更会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合法自有资金,要坚决杜绝使用任何形式的信贷资金进行出借。若出借资金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法院将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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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借款人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外,对熟人请托或中介诱导的“帮忙贷款”“低息转贷”等安排要保持高度警惕,理性判断、绝不参与,千万不要因一时“不好意思拒绝”或轻信承诺而陷入“以贷转借”的陷阱。【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