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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耿某从A公司处采购牙膏数百只,并销售至当地的7所超市。2023年1月,B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将7所超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加耿某为被告。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7所超市、耿某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耿某自愿赔偿B公司的损失共计4.9万元及7个超市的律师代理费1.4万元,耿某当日便履行了义务。

2023年3月,B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生产商C公司,法院依法判决C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与B公司“某某白药牙膏”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包装、装潢的牙膏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后已经生效,现已执行完毕。

后耿某从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得知,其从A公司所进的牙膏,是A公司从C公司进的货。

2025年5月,耿某将A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耿某有权向二被告追偿,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赔偿耿某因“向客户销售侵权商标产品”产生的损失6.3万元,原告名誉损失2万元,原告为本案维权律师费7千元,合计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从上述法条内容可知,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分别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耿某赔偿B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耿某自己承担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法律责任,耿某无权向上一级销售者、生产商进行追偿。

本案系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引发的纠纷,而非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并不享有产品责任中的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另外,生效民事判决已判令C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0 万元,并且C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C公司已经承担了自己因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耿某向C公司追偿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耿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耿某对案涉商品的提供者、生产者是知情的,但耿某并未依据该法律规定,向B公司提出相应“合法来源”抗辩,而是先自行与超市达成赔偿协议,后与B公司达成了由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调解书,在此情形下,耿某向上一级销售者追偿并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耿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六项侵害商标权的具体行为,最后一项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从法条的文义和排列顺序来看,上述各个侵权行为是并列关系,法条列举六种行为均属于独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论是生产者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是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都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分别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销售者不能以商品来自上游生产商”为由逃避自身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

若销售者要主张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只有在同时满足“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市场秩序的关键。对于销售者而言,在经营活动中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采购商品时,不仅要查验商品质量、更要核实商标注册情况,主动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等;留存交易凭证与进货单据、物流凭证等涉及商品来源的证据,一旦发现所售商品可能涉及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平邑县人民法院 供稿: 巩延成 程琳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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