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一方为其家族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其公司经营,配偶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
裁判要旨
1.股东(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该笔借款,毕竟不同于股东将借款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股东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2.债权人(出借人)以债务人(借款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但生活消费水平较高为由,主张其消费来源于对己方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且即使如债权人所述,债务人夫妻二人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该情形亦不能证明其消费来源于对债权人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飞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迎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艺桐,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飞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艺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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