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实施了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2-28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陆佰元整(¥201,60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据公开资料显示:苍南县利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3月1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沪山村门前新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