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订立遗嘱规划身后事,已成为不少人的理性选择,但遗嘱并非 “落笔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见证人不合格、多份遗嘱冲突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遗嘱失效,引发亲情间的继承纠纷。以下三起典型案例,为你厘清立遗嘱的法律要点。
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
钱大爷与孙阿姨再婚无子女,钱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两女。钱大爷去世后,儿子小钱拿出一份代书遗嘱,主张继承父亲名下房产。法院审理发现,该遗嘱由小钱本人书写,两位见证人虽为同村村民,但小钱作为法定继承人,属于法律禁止的遗嘱见证人与代书人范畴。此外,涉案房产为钱大爷与孙阿姨婚内共同财产,一半应属孙阿姨所有。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涉案房产中属于钱大爷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判决孙阿姨占八分之五份额,小钱占八分之三份额。
法官提醒,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且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
老吕去世前留有两份遗嘱:2021 年的遗嘱约定,先前交由次子吕武保管的 65 万元归吕武,其余存款全由长子吕文继承;2022 年的遗嘱则变更为,现有 94 万元工资及后续收入由兄弟二人各分一半。老吕去世后,吕文将父亲 80 余万元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吕武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二份遗嘱继承一半存款。法院认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判决吕文向吕武支付约 44 万元遗产份额。
法官解读,《民法典》保障遗嘱自由,遗嘱人可随时撤回、变更遗嘱。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最后的遗嘱具有优先效力,这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愿的尊重。
混淆遗嘱与赠与,权益难主张
孔娟与丈夫育有六名子女,生前一直由长子施甲照顾,曾手书一份文件称 “愿把名下全部财产赠与施甲,其他子女不得干预”。孔娟去世后留下拆迁款及五套安置房,施甲主张按 “遗嘱” 继承全部财产,遭其他子女反对。法院审理认为,该文件无遗嘱相关表述,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因孔娟未明确赠与财产具体内容,且生前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施甲无法据此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施甲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继承 25% 份额,其余五名子女各继承 15%。
法官提示,遗嘱与赠与具有明确法律界限。赠与合同需赠与人明确财产范围,且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公证赠与等特殊情形除外)。若想通过遗嘱处分财产,需明确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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