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先生和赵女士2000年结婚,2010年陈先生瞒着赵女士,用夫妻共同存款300万,以自己弟弟陈甲的名义买了一号房屋。陈先生和陈甲签了借名买房协议,房子登记在陈甲名下,但一直由陈先生对外出租,租金也都由陈先生收取。
2018年,赵女士发现了这件事,非常生气,她认为陈先生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先和陈先生离婚,然后把陈先生和陈甲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一号房屋是陈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甲配合过户,并且因为陈先生转移财产,要求对陈先生少分或者不分。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查明,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确实是从陈先生的账户支付的,而这笔钱是陈先生和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和陈甲都承认是借名买房,陈甲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也没有实际使用过房屋。
法院认为,陈先生和陈甲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真实的,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该是陈先生。但陈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没有经过赵女士的同意,而且故意隐瞒这件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赵女士支付陈先生房屋价值的30%作为补偿。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赵女士的角度,这个案子能取得这么好的结果,关键在于:
第一,我们及时固定了证据。赵女士发现陈先生转移财产后,第一时间就起诉了,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防止周先生把房子卖掉。
第二,我们重点强调了陈先生的恶意。陈先生不仅瞒着赵女士买房,还登记在自己弟弟名下,这明显是在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第三,我们充分利用了民法典关于转移财产的规定,要求对陈先生少分或者不分,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只给了陈先生30%的补偿。
这个案子给所有已婚人士的提醒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更不能转移。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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