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条件设置,是决定采购活动合法性、公平性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质疑投诉的高发区。不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常因条款设置不当,陷入“违规整改”甚至“项目废标”的困境。

为此,我们梳理了财政部最新答复的20条招标文件设置高频问题,覆盖专家参与、品牌引用、分包采购、合同管理等核心场景,用权威解读帮你厘清边界、规避风险,堪称政府采购从业者的“避坑指南”!

一、 评审与专家管理:这些边界要分清

专家参与环节的合规性,是采购活动的基础保障,两大常见疑问有了明确答案:

  • Q: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评审同一项目吗?需要回避吗?
  • A:无需强制回避!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这类专家参与同项目评审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评审专家的基本资格条件,即可正常参与评审。
  • Q:中标后发现投标文件参数与技术偏离表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 A: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这属于评标委员会未按评审文件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的情形,需由财政部门依法介入处理,不可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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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术需求设置:最易踩雷的3个关键点

技术参数和品牌要求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也是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高发领域,这3个问题必须精准把握:

  • Q:技术需求中能列3个以上参考品牌吗?
  • A:可以,但有严格前提!不得直接指定特定品牌,若必须引用品牌说明技术标准,需在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且引用品牌在市场上需具备可替代性,确保公平竞争。
  • Q: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能用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 A:完全可以!若项目实际需要,在无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将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也可要求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不属于不合理限制。
  • Q:把厂家授权作为评分项(有授权得分、无授权不得分),合理吗?
  • A:不建议!为避免差别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作为评审因素。若担心设备维保保障,可直接对维保需求提出明确要求,由供应商作出承诺,无需强制要求原厂服务。

三、 采购组织与分包:灵活设置的前提是合规

面对多品类、多单位联合采购等复杂场景,分包和组织方式的设置需兼顾效率与合规:

  • Q:同一项目拆分成多个分包,能分别设置不同评标办法吗?可限制供应商只投一个分包吗?
  • A:① 可以合理划分分包并设置不同评标办法,需结合各分包的采购需求特点确定;② 可约定供应商仅能中一个分包!允许供应商参与多个分包投标,但不能同时成为两个及以上分包的中标人。
  • Q:多个高校联合采购大米,委托民政注册的行业协会统筹,合规吗?
  • A:合规!对于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愿联合采购;行业协会虽无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但可作为统筹协调主体,再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
  • Q: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无前期设计方案),能公开招标吗?
  • A:不建议公开招标!这类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先通过供应商方案明确采购需求,再进行报价;竞争性磋商的二轮报价无需当天完成,可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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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期准备与样品要求:这些细节别忽视

市场调查和样品要求的设置,直接影响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实务中需避免“过度要求”:

  • Q:非集采项目的市场调查,必须公开公告吗?没收到回复能直接询价吗?
  • A:无强制要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限定市场调查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需强制在指定网站公告,若公开询价无回复,可直接向多家潜在供应商发函询价。
  • Q:采购衣物项目,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 A:视情况而定!仅当“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求”或“需主观判断样品是否合格”(如鲜活产品需感官判断)时,才可要求提供样品;衣物采购若能通过书面参数明确材质、版型等要求,则无需提供样品。需注意,87号令关于样品的规定虽仅适用于公开招标,但其他采购方式可参照其原则执行。
  • Q:不参加现场踏勘的供应商,能禁止其投标吗?可将踏勘作为评分项吗?
  • A:均不可以!① 不得因未参加踏勘禁止供应商投标;② 踏勘情况与货物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

五、 合同与预算管理:不确定需求的应对方案

面对预算不确定、需求不固定的采购项目(如法律服务、零星采购),合同设置有明确指引:

  • Q:法律服务项目(年度案件数量不定、预算难确定),能直接签合同吗?
  • A:不能直接签!需先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合同;若需多家供应商承担,可按业务性质、区域分包,明确具体服务主体,遵循量价对等原则结算。
  • Q: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签3年合同但一年一签吗?
  • A:可以!对于内容固定、连续性强、价格波动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可签订3年周期合同或一年一签;建议采用一年一签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3年总周期和续签条件,预算逐年申报即可。
  • Q:咨询评估项目(年度投资额不确定、结算金额波动大),能“招一管三”吗?
  • A:不可以!“招一管三”需满足“需求固定、延续性强、价格波动小”的条件,这类结算金额波动大的项目不符合要求,需按年度或项目分期采购。
  • Q:食堂食材采购(410万元额度、按需配送、据实结算),属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需确定核心产品吗?
  • A:属于货物类!食材采购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品种分包采购,更便于精准管控质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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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资格条件与评分:这些红线不能碰

资格条件和评分项的设置,是质疑投诉的重灾区,这4条红线必须避开:

  • Q: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政策,作为资格要求合理吗?
  • A:不合理!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可将“中小企业身份”作为资格条件;②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应作为评审规则,而非资格条件;③ 商品包装要求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 Q:CMMI(美国标准)证书、国家部门下属单位的培训证书,能作为加分项吗?
  • A:分情况判断!① 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评价证书(如CMMI),可作为加分项;② 无法律依据的资质/培训证书,不宜作为加分项;③ 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证书作为加分项,或证书设置不合理,均可能构成差别待遇。
  • Q:多项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未确定核心产品,违法吗?
  • A:不违法!采购人应根据技术构成、价格比重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标注,但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无需强制要求。
  • Q:零星法律服务(年度总额可能超分散采购限额),未招标直接签合同,会被认定为规避采购吗?
  • A:可能会!即使需求不确定,也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合同;若完全不经过采购直接签约,可能构成规避政府采购责任。

结语:合规编制的核心是“需求导向+公平竞争”

梳理财政部20条权威答复可见,招标文件设置的核心原则的是“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保障公平竞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文件时,需避开“指定品牌、强制授权、不合理限制”等红线,对不确定的条款可参照本文梳理的权威指引,或及时咨询财政部门。

毕竟,一份合规严谨的招标文件,不仅能避免质疑投诉的麻烦,更是提升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关键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