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生因女友邀其同住后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获刑2年9个月,法院明确“邀请同住≠性同意”的判决引发人们对性同意边界的热议。
2024年7月,河南许昌17岁的小董和同龄的小丽相识后,由于兴趣相投、相谈甚欢,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8月初,两人一起从许昌去郑州玩。快乐的一天很快过去,到了晚上,两人由于没多少钱了,再加上小丽在郑州的家就在附近不远,而且她已得知父母今晚不在家,因此两人没去宾馆,而是小丽邀请小董前往自己的家里居住。
小董17岁了,男女之间的事儿他懂得不少,他清楚女孩约自己到家中住意味着什么。因此虽然很是惊讶,但也非常期待,毕竟这是小丽正式接受他的最有力证明。
然而,小丽却不是这样想的,她其实只是把小董当成处得较好的同龄玩伴,因为小董没地方住,为了省钱,爸妈又不在家,所以她才邀请小董到家中居住,并没有其他的想法。
到了小丽家,小丽带小董去了一间房间,告诉他他今晚就住这,两人分房睡,而小丽则回自己的房间就寝。
情窦初开又想入非非的小董却想当然地跑到小丽的房间,不仅不走了,还开始“动手动脚”。
小丽大惊,就抗拒了起来。哪知小董却认为小丽只是在矜持,把她的挣扎当成了女孩的羞涩和半推半就。
于是,小董还是冲破了防线,强行和小丽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丽痛苦万分,实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就报了警,小董被拘留了。
小董母亲得知后,感到不可思议,她说:“是她主动邀请我儿子回家的,孤男寡女独处,青春期孩子发生点事很正常!”“既然同意一起住,不就是那个意思吗?怎么能算侵犯呢?”
在小董被拘留期间,小丽还给他发信息:“我想你了。”这就让小董母亲更想不通了,也更坚信小丽是情愿的,她儿子并非性侵。
然而,法官却不是这样认为的。
他们明确指出:邀请同住≠性同意!女性同意与男性同住一个房间,绝不等于同意发生性关系。性同意必须是具体的、即时的、自愿的、可撤销的。在性行为发生前,必须获得对方清晰、明确、自愿的同意。任何模糊空间,都应理解为不同意。传统观念中的“半推半就”、“欲拒还迎”的说法,不仅是对女性的物化,更是对性自主权的漠视。
因此,2025年9月28日,一审法院认为,小董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小董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小董和母亲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提起了上诉。
小董的母亲坚持认为,是小丽主动邀请儿子去家里住的,过程中儿子也没有使用暴力,怎么能算强奸?只是事后闹翻了而已。
目前,二审还在进行中。
不管二审结果如何,这事都给大家提了个醒。很多年轻人可能觉得“都到这一步了”,或者“没说不就是愿意”。但法律上恰恰相反,叫“不等于不”,只要没明确说同意,就是不同意。就像请你来家里做客,不等于你可以随便开我保险箱,对吧?
感情里边界感太重要了。即便在亲密关系中,每一步都需要对方的明确许可。法院明确“性同意需即时、明确且可撤回”,亲密关系(恋爱/同居/婚后)均非性行为默许依据,居住许可与性权利许可属独立法律范畴。此立场与2025年山西“订婚强奸案”的司法导向一致,均否定“关系亲密即默认性权利”的认知。
女孩事后发“好想你”确实让人困惑,但法律裁断的是发生关系那一刻是否自愿。
这案子也给家长们敲了钟,孩子的性教育,真得早点跟上,不止是生理知识,更是法律与尊重的那条线。
希望二审能更全面核查证据。无论结果如何,这堂课代价太大了,两份青春,一个囹圄,一个阴影。请记住,真正的亲密,从不跨越对方沉默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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