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夏宇及江西创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领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主体,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工程款等款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以及招聘欺诈、劳动欺诈等合同欺诈和其他欺诈欺骗行为,且存在违法经营、企业人格混同等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监事会享有公司经营异常调查权”之规定,为充分履行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劳动者及合作方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现就公开征集夏宇及上述关联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线索事宜,向社会公众正式公示如下:
一、征集对象基础信息
(一)个人信息
姓名:夏宇, 1958年出生,祖籍江西省德安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二)关联身份及企业信息
1.江西领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D3HG288C),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南侧3幢3楼311号;数字面料AI服装设计服务中心运营关联方。
2.江西创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D23D6E7H),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南侧3幢3楼312号。
3.共青城汇青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D01RBBX1),实际控制人、财务实际控制人。
4.江西亿亩公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CDML7TXB)监事;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001D室
二、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类别
本次重点征集夏宇及关联企业(江西创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领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在经营管理、用工管理、资金往来等环节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需真实可追溯且附对应证据支撑(各类行为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界定,符合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 拖欠工资相关: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劳务)关系协议、否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拒绝支付或拖欠在职及离职员工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2. 用工混同相关:关联企业间无合理依据随意调配员工、共用考勤及薪酬发放体系、员工实际履职同时服务多家关联企业但未明确劳动关系主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关联企业交叉操作并推诿责任,或关联企业共同用工却未依法承担连带用工责任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混同用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3. 用工欺诈相关:招聘时虚构岗位待遇、工作内容、企业规模及发展前景等关键信息,误导劳动者入职;或劳动者入职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如薪资、岗位、工作地点)且拒不协商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4. 商事及任职欺诈相关:以合作运营项目为诱饵,邀约相关经营者参与,在获取对方提供的合作资源后拒不履行资金支付义务;或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虚构任职相关事实,邀约无关人员担任夏宇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欺诈行为;
5. 拖欠工程款相关:拖欠建设工程施工方、装修方、供应链合作方等主体款项,经书面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或恶意拖延结算进度、编造理由拒付欠款等违约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
6. 企业人格混同相关:关联企业存在财产混同(共用资金账户、财务账目不分、资产随意转移调配且不作财务记载)、业务混同(业务范围重叠无明确区分、对外以同一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人事混同(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且无法区分履职主体、核心岗位人员共用、人事任免权集中统一)、住所混同(共用经营场所且无明确业务隔离、办公设施共用)等情形,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劳动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规则);
7. 偷税漏税相关: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隐瞒营业收入少缴或不缴税款、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拆分工资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8. 套取国有资金相关:借助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等载体,通过关联企业虚构项目背景、伪造申报材料、虚报项目进度、虚报交易价格,或通过违规出售项目配套软件硬件平台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政府补贴、专项扶持资金或侵占国有资产,或将所涉国有资金挪用至个人及关联企业名下非法使用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9.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与夏宇及关联企业相关、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且损害劳动者、合作方、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征集内容及材料要求
(一)事实描述
需清晰说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场景、涉及主体(个人/关联企业)、涉及金额(如有)、受损主体及直接行为后果,表述需客观真实、条理清晰,无虚构、夸大或片面化内容;若涉及用工混同/企业人格混同行为,需额外明确关联企业间混同的具体表现形式、行为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如“员工由甲公司招聘,却长期为乙公司提供劳动,工资由丙公司发放”“多家关联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收取经营款项,账目无区分”),便于核查认定。
(二)证据材料
需提交可直接佐证事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证据及对应违规类别的专项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举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的核心要求),具体类型及规范如下:
1. 通用证据(适用于所有违规类别)
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牌、催告函及回执、聊天记录(微信/QQ/企业微信等)、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发票、项目合同、会议纪要、政府资金申报材料、税务相关凭证等;
证据形式规范: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个人提交需签字按手印,单位提交需加盖公章),电子材料需保证清晰可辨;通话录音需附文字稿,注明通话时间、参与人员姓名及身份、通话核心内容,且录音完整无剪辑;聊天记录需截图包含发送方身份信息、发送时间、完整对话内容,不可选择性截取。
2. 专项证据
用工混同专项证据:工作调配通知(关联企业间员工调动文件)、多家关联企业薪酬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转账截图)、交叉履职证明(工作成果归属多家企业的材料、客户沟通记录)、关联企业共同安排工作的指令记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交叉操作凭证等;
企业人格混同专项证据:共用资金账户流水(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财务混同凭证(无合理依据的资金拆借记录、资产转移凭证、账目混同的财务报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文件(任职通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共用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地址照片、租赁合同、物业缴费记录)、对外统一经营的宣传材料(官网、公众号、合同抬头)等。
3. 证据整理建议
建议按“事实顺序+证据类型”整理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明确标注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内容,便于监管部门快速查阅核实,提升线索核查通过率。
(三)联系方式
需提供提交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使用实名注册邮箱),便于核实信息及反馈线索处理进展;提交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交材料将严格保密,仅用于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及维权工作,不向无关第三方泄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最小必要原则”)。
四、材料提交方式及期限
(一)提交方式
唯一指定提交渠道:电子邮箱(杜绝非指定渠道提交,确保线索安全可控)
邮箱地址:邮箱
邮件主题格式:【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涉及类别(如“用工混同”“拖欠工资”)+提交人姓名】
邮件附件要求:证据材料需按“事实描述文档+证据清单+证据文件(按清单顺序命名)”打包压缩发送,压缩包命名与邮件主题一致,避免材料混乱。
(二)征集期限
自本公示函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止,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不予纳入汇总处理范围;
特殊说明:因客观原因(如证据收集需跨部门协调、个人突发状况等)无法在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可在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向指定邮箱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清晰说明延期理由及预计提交时间,经核实后可延长3个自然日(参考行政举报延期申请相关规范,兼顾效率与公平)。
五、其他说明
1.线索处理流程:本次征集旨在系统性汇总违法违规线索,后续将按违规类型分渠道向对应监管部门精准举报(劳动类/用工混同类违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企业人格混同/经营类违规→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类违规→税务局稽查部门;套取国有资金类违规→财政部门/审计部部门),同时协助受损主体通过行政投诉、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形成“线索汇总→监管举报→维权协助”的闭环机制;
2.提交人责任界定:提交人需对所提供信息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严禁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被征集对象。其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特指虚构违法违规事实(如伪造资金流水、编造混同用工场景)、伪造证据材料,导致被征集对象被错误调查、处罚或名誉受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相关规定);提交人需对证据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监管部门核查后认定为虚假举报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责;因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导致的错告或检举失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本追责条款;
3.信息安全保障:我们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提交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交材料采取全流程安全保护措施:①建立专属加密档案库,实行“专人管控+权限分级”管理,仅授权维权工作核心人员查阅;②征集材料仅用于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向监管部门提交举报及协助受损主体维权,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③维权事项终结后6个月内,对纸质材料进行粉碎销毁、电子材料进行永久删除并留存销毁记录,彻底杜绝信息泄露风险;
4.信息核实与反馈:征集期间,若需补充材料或核实线索细节,工作人员将通过提交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沟通,敬请保持通讯畅通;线索汇总完毕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箱向提交人反馈线索处理进展(如“已提交至XX监管部门”“需补充XX证据”),保障提交人知情权;
5.最终解释权:本公示函最终解释权归征集发起方所有;若公示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特此公示,望社会公众积极提供真实、有效的违法违规线索,共同抵制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及自身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本次征集行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征集材料将仅用于合法维权及向监管部门举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对本次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25年12月20日
关于夏宇及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核查结论及维权路径说明
经初步核查相关法律法规,若夏宇及江西创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领青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主体,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合同欺诈、违法经营、企业人格混同等行为,且相关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夏宇涉嫌构成多项刑事犯罪。
后续将严格依据法定立案标准,进一步搜集、固定夏宇的相关犯罪事实及证据;维权路径上,将坚持“先行政追责后刑事追责”的原则,先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再依法启动刑事审判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全程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权益遭受进一步侵害。
2025年12月20日
2025年12月22日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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