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一则《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6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4666的线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马*美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0月22日向诸暨市马进美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9534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000300833620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托曲珠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9月29日向诸暨颐和餐饮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J20251384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4738的干黄花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毅*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干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0月9日向诸暨市毅成饭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9105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进货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3、罚款5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5105ZX、XBJ25330681310035107ZX的芹菜、泡椒(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超市有限公司诸暨五角广场店经营的芹菜、泡椒(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0月22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五角广场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95696、FC2509569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泡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泡椒(辣椒)、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5003、SBJ25330000002740979的百薏麦、百薏麦(方便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营的百薏麦、百薏麦(方便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Q/ZJS 0001S24《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4日向诸暨市锦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94867、SP20250480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Q/ZJS 0001S24《方便食品》要求的百薏麦、百薏麦(方便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2盒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百薏麦(方便食品);2、罚款10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5130的小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安华韩*水果店经营的小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0月23日向诸暨市安华韩坤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9608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来源:诸暨西施眼
小编的工资就靠你们啦!
找朋友、聊八卦
了解更多绍兴资讯
(社群不定期更换)
# 绍兴突发事件群 >>
# 绍兴有意思爆料群 >>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