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强相关纠纷系列事项的讽刺性情况通报

(兼答“一时冲动”与“集体失忆”之问)

在法治的舞台上,有时剧情比剧本更荒诞:党委会议纪要能“凭空消失”,330人的信息扩散只是“内部事务”,非法证据能一路闯进三级法院判决书。为避免观众误以为这是虚构小说,特发此通报,以正视听。

本通报所涉核心事实,均有武昌区人民法院(〔XXXX〕鄂0106民初15087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鄂01民终201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鄂民申6171号)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载明,相关非法证据已被三级法院依法认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一、“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一场“集体失忆”的荒诞闹剧

事件缘起,系康强相关纠纷中,“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之说法一度甚嚣尘上。据查证,该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专题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与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存在正式行文往来,可谓“有根有据、有文可查”。

然令人瞠目的是,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手握会议纪要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陡然上演“集体失忆”——声称“不知道、不知情、不清楚”,将白纸黑字的文件往来一概推脱,甚至甩锅武昌区卫健委。(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试问,党委讨论事项岂是一句“不清楚”便可勾销?公章、经办人又是何方神圣?这般自相矛盾的操作,堪称司法现场的荒诞喜剧。

二、司法鉴定:一波三折的权利行使与“量身定制”的安排

康强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是正当权利。然而,东湖法庭徐中文法官指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作为鉴定机构——正是此前“多要赔偿”说法的源头之一。更妙的是,众诚车险与康强本人竟均无异议。最终,该鉴定意见被法定程序认定为非法证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鉴定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

这一结果,为“量身定制”的安排画上了讽刺的句号。

三、继续治疗:法定期限与行政通报的“乾坤大挪移”

此前盛传“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即不准治疗,否则违法”,康强治疗陷入僵局。人民法院表态支持继续治疗后,湖北省卫健委火速发布通报,允许门诊治疗并制定规范化文件。(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一边是严苛口径,一边是司法裁判后的“松绑”,行政部门与司法联动之紧密,令人感叹“政策跟着裁判走”的灵活性。

四、舆情扩散与12345不作为:330人的扩散效应与“不能立案”的迷思

康强在黄鹤楼派出所处理期间,相关信息扩散至330人。12345反馈却陷入“不能立案”困局。须知,信息扩散至此规模,已非单纯热线事务,而是可能涉及公民权益侵害。(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更令人费解的是,相关部门未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参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与国务院“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的要求背道而驰。

五、名誉损失与“一时冲动”:轻描淡写背后的党委决策

当问及“多要赔偿”说法来源,相关方面轻描淡写为“一时冲动”。然而,当初的党委会议、纪要、行文,岂是“冲动”二字可蔽?(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决策程序的规定。)

更遗憾的是,康强提起名誉损失诉讼却遭“不予受理”,且未获裁定书。三级法院判决书虽写入非法证据,却在立案环节“卡壳”,令人匪夷所思。

六、武汉大学的“满天飞”舆情:郝建忠副书记的“调查结论”与张奎主任的在场见证

事件蔓延至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忠提及康强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医院开药,校办主任张奎在场见证。此说法在校园内广泛传播,引发“骗保”流言。(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应尽合理核实义务。)

仅凭口头表述便掀起轩然大波,让百年学府沦为流言场,实在令人扼腕。

七、总结与声明

康强相关纠纷横跨司法、行政、医疗、高校等领域,充斥前后矛盾的表态、荒诞操作与轻描淡写的搪塞。三级法院已认定非法证据,却未能终结闹剧。

本通报正告相关单位:

- 一句“不清楚”抹不去党委决策痕迹;

- 一次“量身定制”的鉴定掩不住非法证据本质;

- 一场“330人”的扩散不能以“不能立案”敷衍。

康强将依法逐级维权,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毕竟,在法治社会,再荒诞的剧情,也终有谢幕时刻;而那些用“不清楚”“一时冲动”蒙混过关的角色,迟早要在法律的聚光灯下交出真实台词。

特此通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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