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某一审获刑7年,法院认定,在他受贿的83万元中,10幅字画价值就达52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住建局原副局长高某收受了一些开发商的钱财后,返还给行贿人一些山水画、和田玉挂件,把受贿行为包装成“艺术品交流”。
近年来,随着公职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现金行贿过于赤裸,“雅贿”和“逆向雅贿”成为一种新型动向,字画、玉器、瓷器、高档摄影器材、EMBA班等不断进化。随之,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也不断升级换代。
古董字画是雅贿的“通行证”
“被告,请你考虑清楚再回答,你和刘某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受贿与行贿的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2014年8月18日,南京鼓楼区法院,正在开庭审理鼓楼区住建局原副局长高某受贿案。
高某辩解:“刘某第一次给我5万元,我给他4幅山水画。第二次又给我5万元,我给他3块和田玉挂件。山水画和和田玉挂件的价值都在5万元上下,属于等值交换,所以我认为,我和刘某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随后,高某又说,刘某送他钱,他送刘某字画与和田玉挂件,正好“对冲”,他不认为这是受贿。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价格鉴定书。4幅书画作品的价值约为0.96万元,和田玉挂件的价值约为1.2万元。两者价值与高某所声称的“价值都在5万元上下”存在很大差距,“对冲”的说法站不住脚。
高某这种“逆向”雅贿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
这在另一起官员受贿案中也出现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蒋某爱好书画,有一连串头衔,比如,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会员,江苏省书法研究院特聘书法家,江苏省公务员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甲骨文学会常务理事等。
他不仅喜欢在微博推介他的书法作品,还专门建立了个人网站,主要用来售卖蒋某的书法作品。他的书法作品成为利益输送的中介与载体。
蒋某在江苏徐州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任上,送了开发商王某一幅画作,王某以“润笔费”名义回馈5万元,行权钱交易之实。
而更多的雅贿,是行贿人给官员送字画,送稀有、昂贵的字画。这也被称为“雅贿”。
2004年下半年,开发商李某送给时任江苏常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孙某两幅书法作品,经鉴定价值10万元。2005年春节,李某送给孙某一幅绘画作品,价值30万元。此后孙某又收受李某赠送的多幅书法作品。一直到2013年春节前,孙某还收受了李某送的一幅绘画作品。据统计,孙某收受的10幅字画,价值共达52万元。
这并非江苏独有。落马的海南副省长谭某爱好古玩、字画,托他办事,他一般不直接收钱,而是接受“雅贿”。
落马的安徽原副省长倪某某也收受价值1200万的玉石。倪某某对玉石的狂热不能自已:看电视、看书,玉不离手;穿得多时,脖子上还要戴上一个玉石挂件;每到周末,把喜欢的玉石玉器铺开,一件一件欣赏;每隔两周,给精品玉石玉器逐一打蜡、上油。到外地出差,再忙也要挤时间到当地的玉器市场或商场看一看,随身携带小电筒、放大镜。
字画、玉器、瓷器,是雅贿的抢手货、通行证。
北京市纪检委一位官员曾称:“在近几年我们调查的官员受贿案件中,以价值而论,古董字画等艺术品已经超过房产成为排名第一的类别,而房产排第二,第三则是各类小件奢侈品。”
“雅贿”价格认定难,但并非“无法认定”
为何古董字画成为一些行贿受贿案件的大小角色?
主要有两大原因:
第一,大量的受贿案件中,都包含了现金、房产、古董字画等,古董字画作为受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出现。
几年前,重庆前公安局长文某被捕,在他的赃物展示会上,人们看到了36件现代工艺品、9件文物、69幅字画,其中包括张大千的《青山绿水》,被鉴定为价值364万。
辽宁沈阳市原市长慕某某落马之后,仅在他的房子里,就整理出古董字画和工艺品近400件。
浙江海宁原副市长马某某落马,从他家里搜出5箱名人字画、古瓷古玉。
浙江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某某被称为“藏宝局长”,他家的40平米地下室藏有大量古瓷、古玉、名画。
浙江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某某,被查获书画195件,古代瓷器和西方艺术品27件,文物、石头等1000多件,其中包括齐白石的画,19世纪法国的座钟,乾隆年间的花罐等……
第二,这些古董字画一方面有升值空间,另一方面却比现金更隐蔽,价值不透明,有操作空间。
与收钱相比,官员收取古玩之类的物品“心理压力小”,事发后还能找一些借口,比如, 因兴趣爱好馈赠;不知道实际价值。
即使案发了,也存在过于专业,价格认定难的问题。
但是,“价格认定难”并不等同于“无法认定”,更不意味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新的“雅贿”层出不穷
除了古董字画,新的“雅贿”形式层出不穷。比如,摄影器材。
2014年9月2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除了主政河南省公安厅9年,秦某某“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的身份引人注目。
动辄数十万元的相机,是从哪里来的?2011年7月,秦某某在接受《中国摄影家杂志》访谈时坦承,摄影器材上由“他人”提供帮助。据了解,这个“他人”是一位在当地很有名的商人。
再比如,近年势头甚猛的各种EMBA班。如果自掏腰包上EMBA班,无可争议,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结合,提高管理水平。但有的时候,是商人掏腰包,官员走过场。官员获得了所谓的教育经历,却埋下隐患,EMBA学费也是受贿的一种形式。
2014年7月31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联合发文,严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也要立即退出。
以上种种“雅贿”,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仍是钱权交易,这是公职人员要重点防范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与防范】
1、贿赂犯罪中收受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互相赠送等值的礼物不构成犯罪,但价值悬殊就可能涉嫌犯罪。
3、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给对方的,不是受贿。及时回赠等值财物的,不是受贿。及时上交廉政账户或相关单位的,不是受贿。时隔多日才发现收受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因自身或者有关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仍认定为受贿罪。
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都是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2018-07-16
蓝天彬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或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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