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讯中言语和非言语相互渗透

非言语不易受意识控制,具有真实性。

侦讯中,当疑犯的言语与非言语矛盾时,非言语较能体现真实的一面。

这是非言语对语言的否定功能。

当侦讯言语不足以表情达意时,侦查员可以借助非言语行为补充信息。这是非言语对言语的补充功能。

当侦讯不便于言语表达时,侦查员可以在言语中间适当地穿插一些省略和沉默。

这是非言语对言语的替代功能。

但是,非言语语意缺乏固定性,其对语言的替代性必须在一定的情境中,也就是说需要具体的语境。

非言语的这些功能,实际上是离不开言语和言语环境的。

这说明,它们在表达中是相反相成、相互渗透的。

二、侦讯非言语的信息量多

有研究认为,在人际交流中,35%的信息由语言符号传播,65%来自非言语信号,非言语中面部表情占了55%。

还有实验认为,人传递信息的总效果=7%的文字+38%的音调+55%的面部表情。

这些实验或研究的数据虽有出入,但在人的交际活动中,非言语传达的信息量比言语量多的结论是相似的。

言语行为的基础是非言语,侦讯中的言语交流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其信息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

因而,其非言语交流传达的信息量多达70%。

三、侦讯中非言语的利用价值大

非言语交流在侦讯中的价值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疑犯不太关注自己非言语,而更关注其言语。

其实,也有一些学者对非言语的利用价值持怀疑态度。

但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侦讯实战中,非言语利用的最大价值在对策的实施及其技巧的运用上。

在一起盗窃案的侦讯中,侦查员说:“你还有问题没有交代。”

疑犯答:“我的问题全部都交代了。”

侦查员指了指自己戴的表:“现在什么时候了,你还不彻底交代问题?”

答:“什么问题?”

侦查员“习惯”地脱下手表放在桌上,说:“什么问题,你还不清楚?这个问题,你是很清楚的!”

疑犯心领神会,只得交代了盗窃手表的问题。

其时,侦查员并未挑明“手表”,但“手表”这一物体,以及侦查员的一系列动作和语气,加强了非言语的暗示作用。

这是侦查员体态语中的手势动作、神态和物体语的共同作用,它们配合言语及其副言语表达的内容,就能在侦讯中放大警方掌握证据的信息。

四、非言语的证据价值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

我国《刑诉法》早已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为收集、固定和运用非言语证据提供了物质载体。

2011年3月27日,《华西都市报》上就登载了一个女钢琴教师受辱,老板抵赖不认账,“情态证据”揭开事实真相的案子。

这里的“情态”,就是指非言语情态。

证据法学研究的“情态”,是在陈述时,提供口头证据者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

情态证据是非言语证据的另一种表述。

情态信息具有较客观地表达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

通过对情态信息的实质性和证明价值的分析,可以发现情态应当具有证据资格。

其证据类别,应属于物证。

同时,情态自身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特征。

因此,对情态证据应当采取限制使用原则。

任何证据单独使用都存在风险,非言语证据应该配合言词证据和其他物证,在组织证据体系中使用,降低其风险的同时,自然提高了其证明价值。

当然,另一面,这也会促使疑犯更加关注自己的非言语行为。

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作者:陈闻高。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