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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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欠了好几年抚养费没给,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两年执行时效,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现实中,不少抚养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那么,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两年时效的限制?
最高院在《冯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不应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案焦点为,申请执行抚养费,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本案中,淮南中院(2019)皖04执恢2号案件系对该院(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审查(2012)淮执字第00025号案件中,程某于2012年5月9日就2002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抚养费申请执行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本院认为,程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冯小x尚未成年,其与冯某的抚养法律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申诉人主张程某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给付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的生效裁判,也不应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从而体现为此类请求权的特别保护。
周军律师提醒,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法律对此给予优先保护。只要子女仍处于需要抚养的状态,抚养人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就不受两年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果遇到类似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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