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鄢陵县财政局原党组成员晋民静受贿、贪污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晋民静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2025年9月1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晋民静受贿29起共计2198.561679万元、贪污2起共计49.274609万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晋民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对晋民静未退缴的剩余违法所得1917.944768万元继续追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对第二起贪污犯罪认定既遂不当应予改判外,原审判决认定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独到见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