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涉及黄昏恋再婚家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及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的典型遗产继承纠纷。委托人张女士与老王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感情甚笃,但未共同生育子女。张女士初婚育有一女,老王初婚育有一子小王,二人子女均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处,形成主要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老王不幸罹患癌症,张女士不离不弃,倾其所有为丈夫四处求医问药。自患病至2024年老王去世的全程,均由张女士一人独立承担照顾护理重任,期间老王之子小王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老王病故后,2025年小王突然以一份“打印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其父老王的全部遗产,试图完全排除张女士的继承权。

我方接受张女士委托后,经细致研判,果断从两大方向构建抗辩体系:其一,针对涉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发起挑战,重点质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成立要件;其二,基于张女士对老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主张其在遗产分割中应予多分。

庭审中,经我方坚持申请,法院传唤了遗嘱上签名的两位“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质询过程成为案件转折点:其中一位见证人陈述立遗嘱过程疑点重重,在我方犀利的追问下,当庭承认,其并未全程参与遗嘱设立过程,既不在老王立遗嘱的现场,也不在遗嘱打印的时间点在场,仅仅是在遗嘱打印完毕后,应要求前来签了个字。这一关键证言,直接揭示了该打印遗嘱在设立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我方紧紧抓住此突破口,援引遗嘱成立的“时空一致性”原则(即遗嘱人意思表示、遗嘱形式固定、见证人见证等关键环节应在时间与空间上保持连贯统一,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最终意愿),有力论证该打印遗嘱因见证环节缺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应属无效。合议庭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此基础上,我方进一步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张女士在老王患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在分割遗产时应对张女士予以多分。经过多轮调解与谈判,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则分割,同时法院充分考量张女士的付出,判决其额外多分得10%的遗产份额。此结果不仅否定了对方企图以瑕疵遗嘱独占遗产的目的,更为张女士争取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案件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张某与王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2.案件时间:2025年立案并审结

3.承办律师:常丹律师

4.案件亮点:

· 精准击破遗嘱形式瑕疵:敏锐洞察并成功证明打印遗嘱见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从根本上否定其法律效力,扭转了案件局面。

· 娴熟运用“时空一致性”原则:将法学理论中的“时空一致性”原则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具体规定相结合,进行了清晰有力的司法论证。

· 全面主张法定继承权益:在否定遗嘱效力后,无缝衔接,围绕法定继承中“尽主要扶养义务应予多分”的规则,组织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性额外份额。

· 以调促和,实现最优解:在事实与法律均占优的情况下,引导案件走向调解,既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优于判决预期的财产份额(多分10%),体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谈判技巧。

三、案件详解

1.案例概要

本案核心在于对一份形式存在致命瑕疵的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委托人张女士作为再婚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间倾力照顾,却在其身故后面临继子持遗嘱要求排除其继承权的诉讼。对方所持遗嘱虽为打印形式并有签名及日期,且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但经庭审深度质询,暴露出一名见证人并未亲历遗嘱制作核心过程。我方据此主张该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有效要件,应属无效,案件应回归法定继承。同时,扎实的证据证明张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其争取多分遗产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通过调解,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得到维护,尽扶养义务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彰显。

2.争议焦点

(1)主要争议焦点:小王提交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具体分解为:1)该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2)见证人之一未全程参与,是否导致遗嘱因形式瑕疵而无效?

·次要争议焦点:若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女士对老王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应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

3.处理思路

我方代理本案后,制定了“两步走”的清晰诉讼策略

第一步:釜底抽薪,否定遗嘱效力。

·这是本案的攻坚战。我们深知,一旦遗嘱被认定有效,后续关于扶养义务的辩论将失去意义。因此,我们将火力集中于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上。

·证据挖掘:立即指导张女士回忆遗嘱可能订立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细节。同时,通过合法渠道了解两位见证人的基本信息及与小王的关系。

·法律聚焦:深入研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明确其核心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及见证人的“全程在场见证”,来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被篡改或胁迫。我们引入了“时空一致性”理论作为支撑,强调见证行为必须覆盖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遗嘱最终形成(打印完成)等关键节点。

·庭审决胜:在法庭上,我们坚决要求见证人出庭。通过精心设计的发问,引导对方见证人陈述其参与过程。当对方承认仅是在打印好的文件上签字,并未亲眼见到老王表达遗嘱意愿或确认打印内容时,其证言便与我方的法律主张形成了完美印证。我们随即向法庭强调,这种“事后见证”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老王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排除遗嘱被伪造或篡改的风险,严重违反了打印遗嘱的立法本意和形式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第二步:夯实基础,主张多分权利。

在动摇遗嘱效力的同时,我们同步为法定继承下的财产分割做准备。

·证据固定:系统收集整理了2021年至2023年老王患病期间的所有医疗记录、费用票据、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张女士长期独自照料)、张女士取款记录(用于医疗支出)、交通费票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女士在老王生前尤其是患病期间,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济支持、遍地求医问药等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

·法律衔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们准备在遗嘱无效的主张成立后,立即出示该组证据,将庭审焦点顺势转移到遗产分割比例的确定上。

第三步:把握时机,推动有利调解。

在通过质询成功否定遗嘱效力后,我方在诉讼中已占据绝对主动。我们预判到,若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就享有份额,加上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节,多分遗产可能性极大。此时,我们主动向法庭表达调解意愿,并向对方阐明判决可能对其更为不利的结果(即张女士可能分得更多)。最终,通过法庭主持的调解,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同时张女士基于尽主要扶养义务,额外多分10%的份额。这一定分止争的方案,为张女士争取了最大利益,也避免了后续执行可能产生的矛盾。

4.实务建议

基于本案的成功经验,对于涉及遗嘱继承,特别是打印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的案件,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 对于民众(潜在遗嘱人或继承人):

1.重视遗嘱形式:《民法典》对各类遗嘱形式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订立遗嘱,尤其是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务必严格遵循“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规定。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理解遗嘱内容,并见证遗嘱人确认的过程。

2.保留相关证据:无论是遗嘱人还是继承人,对于能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合法性的证据(如全程录像、见证人身份及关系的说明、医疗记录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醒等)应注意保存。对于履行了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注意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沟通记录、证人信息等。

3.寻求专业帮助:遗产处理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与家庭情感,建议在订立遗嘱或发生继承纠纷时,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权益无忧。

· 对于执业律师:

1.深度理解形式要件:必须吃透《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每一个细节。像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能简单理解为“最后签个字”,而应理解为对“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这一核心环节的见证。

2.敢于并善于质询:在对方出示遗嘱时,应第一时间对见证人资格、参与过程提出质疑,并坚决申请见证人出庭。质询问题要层层递进,围绕“何时、何地、如何参与、是否理解内容、是否见到遗嘱人确认”等关键点展开,寻找矛盾与漏洞。

3.做多手准备:质疑遗嘱效力的同时,必须做好遗嘱无效后按法定继承处理的预案,特别是关于继承人贡献、遗产范围、债务清偿等问题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

4.灵活运用调解:家事案件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调解,往往能更快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修复家庭关系(如有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本文作者:

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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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常丹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拥有法院工作经验20年+

审判案件2000+

擅长诉讼、调解、沟通

常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1995年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民事审判庭审理近2000起案件,尤其深耕婚姻家事继承、商事纠纷等案件,也被多次评为“调解能手”和“优秀审判员”。常律师深谙审判思维,更善于把握案件焦点。

从事二十多年审判工作的同时,先后考取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经济师的职称。2021年工作关系调转牡丹江市西安区政府工作任经济分析师,同时,兼任当地检察院的听证员,曾听证近百件案件,听证意见多数被办案机关采纳。2023年退休后,带着对法律的热爱和超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转型作了一名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案件, 深谙离婚谈判技巧。常律师秉承二十多年沉淀的法律思维、严谨细微的专业态度,努力为每一位当事人厘清纷争、守护权益。